当今社会,有名无实的产品屡见不鲜,日前,廊坊市安次区就有一女子购买两辆货车遭欺诈,预索赔三倍车款,诉求却被法院驳回。
2014年4月14日,李某在廊坊市安次区大伟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由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京牌载货汽车两辆,合计金额人民币123000元。两辆机动车的出厂合格证及发票明确标注了两辆机动车的排放标准等相关信息,其排放标准为GB17691-2005国IV(国四标准)。
李某购买后发现两辆货车尾气排放均冒黑烟,达到国IV排放标准的汽车尾气怎么会有黑烟呢? 随后李某分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提出关于以上两辆机动车相关配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李某购买的这两辆载货汽车尾气排放达不到国IV标准要求。遂李某向廊坊市安次区大伟商贸有限公司索赔三倍购车款。
通过法庭对李某进行询问查明,李某购买两辆货车的用途为供其丈夫游玩使用,但其丈夫并不具备驾驶该型货车的驾驶资格。
廊坊市安次区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案中,李某称其购买两辆货车是用于其丈夫游玩,而其丈夫并不具备驾驶资格,说明李某购买车辆的行为并不是用于消费或者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故此李某并不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以国一标准的发动机作为国四标准的发动机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李某要求货车的出售方及生产方返还购车款人民币123000元及支付鉴定费人民币120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李某要求增加三倍赔偿金额369000元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原本车辆的生产商及销售商销售车辆是可以盈利的,如今因其欺诈不但没有盈利,反倒承担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如本案李某购置车辆的缘由不是供其没有驾驶该型货车资格的丈夫游玩,而是生活消费需要,那么,该货车的生产商及销售商还会承担更大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