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而引发的种种纠纷,大多都是因为一时冲动而直接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近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2014年4月,在廊坊市安次区葛渔城镇某村,车某与马某因琐事发生了纠纷。马某手持菜刀气冲冲的来到车某家门前叫骂,车某的父亲立即赶到家中对二人进行劝解。在劝解的过程中,车某的父亲与马某发生打斗,并使用金属拐杖将马某左臂打伤,致其左侧尺骨骨折。
案发后,车某主动报警,在公安机关赔偿了马某经济损失8000元,后经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法庭的调解,他再次赔偿了马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得到了马某的谅解。安次区法院认为,车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车某案发后主动报案,有自首情节,并积极的赔偿了马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得到了马某的谅解。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判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本是同村乡亲,却因车某的一时冲动,却将自己送进了囹圄之中,最终得到的是法律的惩罚和深深的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