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犯罪分子在受到刑罚处罚后,仍不思悔改,不务正业,盲目的轻信他人,最终受人指使导致集体犯罪。近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故意伤害罪、包庇罪的集体犯罪案件。
2013年10月,因张某阻碍某建筑工地的施工,工人宝某受在逃犯徐某的指使,纠集许某和在缓刑考验期内的杜某、王某等人在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某商城北侧,持镐把将乘车人张某打伤,并将他乘坐的汽车砸坏。事后,在逃犯徐某为了包庇其他犯罪分子,到公安机关投案时,做出了他参与此次犯罪行为及将张某打伤的虚假供述。
廊坊市安次区法院认为,宝某、许某、杜某、王某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徐某故意做出虚假证明,包庇他人犯罪,构成包庇罪。杜某、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徐某有前科,可以从重处罚。然而,案发后宝某、许某、杜某、王某四人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及时赔偿了张某各项经济损失480000元,赔偿车辆损失7000元,得到了张某的谅解。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撤销对杜某的缓刑部分,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对王某的缓刑部分,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宝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