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ATM机对我们来说并非常熟悉,平时小额的存取款、转账汇款在ATM机上操作既简单又快捷,但是有没有人想过,这个为我们所信任并熟悉的银行自助终端设备,在为我们日常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是否存在一些不为人知的安全隐患呢?近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横跨冀赣两省作案、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性的信用卡诈骗案,此案件现已审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翟某、许某、吴某通过互联网认识后勾结,由被告人刘某组织策划、出资购买作案器材,被告人翟某负责复制他人银行卡及密码,被告人许某负责安装信息采集器及摄像头,被告人吴某负责利用他人身份开通银行卡、提取现金。2014年9月26日晚,被告人吴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霸州某支行分理处和农村信用社的自动柜员机上,取走赵某、齐某等10名被害人卡内现金104600元,将赃款全部交给被告人刘某分配,被告人翟某分得45000元,被告人吴某分得3800元,被告人许某赚取酬劳1250元。
四被告人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
廊坊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翟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许某、吴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罪所得10460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