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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邻里因树生纠纷 安次法院依法执行排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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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茂蕊  发布时间:2015-07-03 17:41:20 打印 字号: | |
  刘某与闫某系东西邻居,刘某房屋在东,闫某房屋在西。2012年5月,闫某在其宅基地上距刘某房屋近一米处种植槐树两株、在刘某西厢房外侧一米处种植一排杨树。每逢刮风该树树梢会扫打刘某房屋上的砖瓦,下雨时雨水会冲击该房屋,造成刘某房屋损坏。刘某多次找到闫某协商此事,无果。无奈之下,刘某将闫某诉至安次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与被告闫某系多年邻居关系,本应和谐相处,却因小事影响团结。闫某的树木虽种植在自家院内,但其树梢伸延,危及原告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应当消除妨碍和危险。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有关规定,安次区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判决被告闫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砍伐其种植的位于原告刘某正房西侧的两棵槐树及西厢房西侧的一排杨树,排除对原告刘某房屋的影响。判决生效后,闫某不服上诉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审理,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因闫某未能履行判决,2014年10月11日刘某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闫某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考虑到砍伐树木的不可回转性,所以在2014年12月5日中止执行。经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于2015年1月12日驳回被执行人的再审申请,我院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局与乡政府、包村干部到码头法庭做闫某的思想工作,多次协调无果。我院执行局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7月3日下午,副院长马甄红、执行局局长邓慧芳、执行一庭庭长宁学猛、法警队队长马艳及10余名法警一同前往调河头洛图庄二村,在基层组织的见证下,执行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现此案件已顺利执结。

  执行完毕后,排除了对申请人的妨碍,依法维护了法律的威严。
责任编辑:李茂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