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多数人来说,在工作的闲暇之余和朋友、同事开开玩笑、打打闹闹,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但恰恰是这个让我们都“习以为常”的事情,却在两个人的身上酿成了惨剧,最终伤害了别人的身体,又让自己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近日,安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性的故意伤害案,此案件现已审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与被害人李某是多年的同事关系,两人平时关系很好,经常在一起打闹、开玩笑。2015年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金某在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码头村某电镀厂内,因互相打闹与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后金某用拳头将李某肋部打伤,致其腹部闭合性损伤、创伤性脾破裂、左肋骨骨折(8、9肋骨),经廊坊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委托其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0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
被告人金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金某能够具结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
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