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端正法院工作作风,严肃审判纪律,规范干警行为,加强法院队伍德化教育和廉政建设,维护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禁止性规定
1、禁止在诉讼活动中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亲友等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送礼或接受邀请,或到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2、禁止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亲友借钱借物,报销个人费用,或谋取其他利益。
3、禁止擅自使用、处分被查封、扣押和保全的涉案车辆及其他物品。
4、禁止泄露审判秘密。
5、禁止在工作日中午和工作时间饮酒;禁止在值班、备勤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6、禁止携带枪支、警械、机密文件和案件卷宗时饮酒。
7、禁止着制服在营业性公共场所用餐;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8、禁止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
9、禁止工作时间玩游戏、在网上购物或浏览不该浏览的网页内容。
10、禁止法院工作人员参加有碍社会公德或有伤社会风化的活动。
二、警诫明示性规定
11、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托关系、打招呼,干扰办案。
12、不得私自为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律师及其他人员介绍案件。
13、不得私自接待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和辩护人并谈论案件。
14、开庭要按照规定着装,不得混穿乱穿。
15、开庭或接待当事人时,不得迟到或擅自离开法庭。
16、对当事人或群众不得有语言、举止不文明,作风简单粗暴,态度蛮横耍特权等行为。
17、上下级法院间工作往来,不得带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同行,不得超标准接待。
18、不得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19、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重大事件,各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告给院领导。
三、处 罚
20、违反第1至7条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进行扣罚;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级至开除处分。
21、违反第8条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进行扣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予以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并根据损失程度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责任。
22、违反第9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违反两次的,离岗培训,并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进行扣罚。
23、违反第10条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至开除处分。
24、违反第11至18条规定的,由院政工、监察部门予以预警提示和诫勉谈话;经教育不改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予以降级至开除处分。
四、其 他
25、法院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人民群众和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诉讼监督信箱或其他途径向监察室反映或举报,监察室经查实后,应当向被反映人发出《警诫明示通知书》,予以明示,并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26、本规定自2015年6月26日试行,并由院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