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上下联络,确保机关信息畅通,切实服务保障以审判执行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如下值班制度。
一、值班规定
(一)本院实行工作日、夜间、节假日值班制度。
(二)在职干部均应参加值班。人员值班表在每月末制定下月的值班安排表。 每周由院领导班子成员带班,负责上班考勤、工作监督、处理应急、临时、突发事件等;重要敏感时段临时制定值班安排表,并由院领导带班。如遇当日值班有事请假的,自行安排值班人接替值班。
(三)遇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视情况增加值班人员。
二、值班任务
(一)接转、受理上级法院、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值班电话、传真等发给本院的指示、通知、报告等。
(二)处理非办公时间的紧急事项,协助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在本辖区发生的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
(三)接待、疏导来访人员,受理电话咨询等。
(四)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值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除上班以外的时间为值班时间;星期六、星期天按排班表轮流值班。星期六、星期天值班时间为上午8:00至下午5:30;夜间值班时间当日下午5:30至次日早晨8:00。
四、值班要求
(一)接到电话或上门来访者,应先问明对方情况(包括单位、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并将接待内容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在《值班记录登记本》内,并与对方核对内容。
(二)在正常工作日内,值班人员对各级、各单位的联系内容或文件,要及时接转有关工作人员办理。
(三)非办公时间收到上级、各单位文、电等,要认真记录,有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要及时向带班院领导报告。一般性的文、电,可在上班后按正常工作运作渠道办理。法定节假日遇到紧急事项,应及时报告带班领导,并根据领导指示处理。
(四)对上级法院、本地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或人民群众电话或当面咨询、查询的问题,要酌情予以答复,提出需要帮助的,要尽能力予以帮助,不是本职范围的,要正确引导。凡属重要的或没有把握答复的问题,应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凡属于一般行政、业务性问题,应及时转相关工作人员办理。
(五)对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妥善处理问题。
(六)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日记,值班日记内容包括:当日值班接待的来访、来电、传真和领导交办等应处理的事项、处理的结果和交接等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
(七)严格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接班,不得误班、漏班、空岗、脱岗;接班人员未到岗的,值班人员不得自行离开;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得饮酒或从事其它有碍值班的活动,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搞好值班室卫生。在值班时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岗的,须请示带班领导同意、并有相关人员替岗后,方可暂时离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