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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五年拿房本 七旬老太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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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茂蕊  发布时间:2015-06-19 09:52:18 打印 字号: | |
  “感谢你们法官为我及时执行,没有你们的努力,我不知什么时候才能拿到房本”。这是6月17日下午,头发花白、年近七旬的老太太杨某到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对执行法官发自内心的肺腑之言。

  2010年7月,杨老太与房主杨某在廊坊市文明路某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购买杨某房屋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是64.5万元,合同签订后杨老太分三次支付了杨某购房款50万元。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时间为杨某房本下发之后,但在得知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后,杨老太曾多次电话联系杨某,发现其电话无法接通。后找到杨某的家人,才得知合同中约定出卖的房屋是杨某通过某银行贷款所购买的,杨某欠银行购房贷款百余万元因躲债已离家出走多年,至今未与家里人联系。杨老太已无法联系到杨某,五年了一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眼看所居住的房子作为杨某向银行欠款的抵押物即将要被查封,在束手无策之际,将杨某诉至安次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老太作为房屋的买方,在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了支付价款的义务后,作为卖方的被告也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在取得该涉案房屋房产证书后积极配合原告完成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但被告却因自身的原因,长期怠于履行该义务,致使合同目的迟迟不能实现,这明显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理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违约责任。依照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杨某在此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原告杨老太名下;原告杨老太在房屋过户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杨某剩余房款14.5万元。

  判决生效后,杨老太激动地说:“我发自内心的感谢他们,邓局长解封过户,执行法官杨丽红和康伟热心的帮助我。他们在办案的过程中不厌其烦,非常细心。这些工作我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我还要感谢邓院长,一天所承受的工作量已经很大了,还要整理积案非常辛苦。感谢尚怀伟法官,判决书写的非常详细、仔细、到位,完全具备了一个法官应有的素质。总的来说执行局也好,民庭也好,他们的行为都非常规范,道德水准也很高,非常的称职。”

  五年的艰辛,五年的等待,杨老太终于拿到了房本。
责任编辑:李茂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