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4月,王某同东街村委会签订了红果树地承包协议,约定王某承包东街村委会土地13.5亩。2010年3月,东街村委会因为新民居建设需要,同王某签订了补偿协议,决定收回原告承包的13.5亩土地,并给予其地上物补偿款31000元。后原告又与东街村委会签订了土地调整协议。
被告付某、毕某未经原告许可在原告所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树木23棵、搭建厕所、影背墙及堆土等,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安次区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判决被告付某、毕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移除其非法在原告王某土地上种植的树木、搭建的厕所、影背墙及堆积的土。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而且态度强硬,情绪激动。多次协调无果后,经合议庭合议,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6月17日上午,安次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马甄红、执行局局长邓惠芳、执行一庭庭长宁学猛、法警队队长刁利民及10余名法警等人一同前往葛渔城镇执行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现此案件已顺利执结。
执行完毕后,土地顺利交还给申请人使用,依法维护了法律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