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加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安次区人民法院仇庄法庭发挥承办法官熟悉案情的优势,主动践行协助执行工作,针对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确,并且只是确定了金钱给付内容的金额较小的婚姻家庭类纠纷、合同类纠纷的生效判决、调解书,在征求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义务的,案件承办法官主动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整个过程不需要当事人办理申请手续。通过我庭人员主动协助执行,一部分案件当事人按期履行了债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今年以来,我院仇庄法庭规范协助执行工作,建立台账,已办理此类案件13件。
2014年4月28日,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经过法庭的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离婚,案件调解结案。调解书约定,原告给付被告鸡棚折价款10000元,当庭给付5000元,其余鸡棚折价款在2015年5月26日前给付。今年的5月26日,被告找到法庭称,原告表示没钱不愿履行剩余鸡棚款了,我庭承办法官马上联系原告,讲清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的后果,经过多次沟通,于6月1日,原告将给付被告的鸡棚折价款5000元送到法庭,由法庭转交给了被告,短短5天为被告要回了剩余的鸡棚折价款,免去了当事人来回办理申请执行手续的奔波之苦。
2015年4月3日,原告郑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离婚,调解书约定,离婚后原告郑某每年6月1日前给付婚生子金某当年抚养费4000元。案件结案后,6月2日,被告金某找到法庭称,原告没有按时履行给付抚养费4000元,我庭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原告,原告手机始终无法接通,承办法官利用一次送达的机会,顺路找到原告家,向她和她的家人明法释理,讲清利害,6月9日,原告主动将4000元抚养费送到法庭交给了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