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次区人民法院调解庭、执行庭、刑庭三个部门共同圆满解决了一起道路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交通肇事案。
2014年12月4日18时05分许,驾驶人刘某驾驶冀R12498号小货车沿廊坊市南环路快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该车前部与沿此路由东向南左转弯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单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了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非机动车驾驶人单某身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因两家人屡次协商不成,遂原告方单某的家人将被告刘某诉至我院。此案由我院调解庭庭长李晓芳主持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庭长了解到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系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单某系事故的次要责任人,被告人刘某应赔偿原告方一定损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系事故车辆的承保单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被告人刘某系被告霸州八方达速递有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冀R12498号小货车系在原车主刘某名下。后李庭长又为三方当事人耐心地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他们明白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四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
一、被告刘某自愿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50000元,并将其名下冀R9D863号奇瑞轿车一辆一并抵偿给原告方,上述现金于2015年4月17日前一次性付清。车辆由被告通过法院交付原告,双方自行协商过户等其他事宜。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给付原告方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共计112000元,于2015年4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三、被告霸州市八方达速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等各项损失共计140000元。此款于2015年4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
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刘某随即赔偿了原告各项损失,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亦在期限内赔偿了损失。但被告霸州市八方达速递有限公司迟迟不履行调解协议。案件移送执行后,我院执行局局长邓惠芳携同执行一庭执行员杨丽红放弃休息时间,早晨6点多立即前往被告霸州市八方达速递有限公司进行执行。
二人了解到霸州市八方达速递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法人变更中,原法人王某因欠巨额高利贷潜逃,现法人杨某已怀孕6个月,公司资金链断裂,银行无法支持贷款金额,公司着实处于艰难的阶段,实在是无能力再支付原告方赔偿金14万元。邓局长及执行员杨丽红面对这种情况,首先对其公司的困境表示深刻的理解和同情。但二人始终保持着清醒冷静的头脑,没有和当事人发生冲突,而是对其耐心地做思想工作,认真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调解、劝说屡次未果。两人并没有因此放弃调解执行,又前后3次前往霸州市八方达速递有限公司,历经7、8天耐心细致的工作,被告霸州市八方达速递有限公司负责人终于被我院执行局局长邓惠芳及执行员杨丽红的耐心与认真所感动,最终先后三次在我院执行人员的陪同下,通过借款付齐了原告的赔偿款14万元,案件得以圆满执行。刑事被告人刘某因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自愿认罪,被我院判处了有期徒刑缓刑。
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尸体存放于市医院4个多月,家庭困难,得知这一情况后,我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双月亲自到该院,向医院负责人详细的说明了案件的具体情况,请求医院方给予大力协助,最终该院减免停尸费12000元,为被害方减轻了负担。
安次区法院干警齐心协力,共同谱写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好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