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我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我院严格按照立案登记制的规定,在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及时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及时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对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 我院法官认真做好释明工作,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还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不予登记立案。
自5月1日立案登记制开始实施后,我院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截止到目前为止,我院立案庭立案登记案件62件,当场立案47件,一次性告知15件,接待当事人咨询63件。此项规定细化了登记立案的操作流程,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我院的便民服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