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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头拒付工资 构成犯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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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艳霞  发布时间:2015-04-03 08:47:34 打印 字号: | |
  安次区王某在大城县承包了工程,在领取了全部工程款后拒付农民工工资并携款逃匿。日前,安次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件。

2012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从大城县某筑工程公司承建廊坊市某小区项目工程中,分包部分消防、给水、排水等工程。2013年12月,王某承包的工程通过验收领取全部工程款774530元后,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周某、王某、李某等人工资,共计145200元并逃匿。

  2014年3月21日,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下达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通知书后仍逃避支付,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4月2日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被告人王某没有支付相关劳动报酬。

  安次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责任编辑:李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