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次区人民法院未成年审判庭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屡次盗窃的案件。
2014年8月19日,潘某,原富智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暑期工,现湖北省鄂州市某学校学生,在廊坊市富智康公司某宿舍盗窃白某的农业银行卡一张,之后到富智康公司西门对面的农行柜员机处从卡内取出现金1000元。2014年8月21日,潘某在廊坊市富智康公司某宿舍再次盗窃常某农业银行卡一张,之后到富智康西门对面的农行柜员机分两次取出现金共1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2100元赃款扣押,并分别发还失主白某、常某,得到了两名失主的谅解。
依照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照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潘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潘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且潘某已将赃款退还失主,得到了失主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最终,潘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悔之当初不懂法律、滋生邪念而酿成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