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电子卷宗同步生成管理规定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03-05 15:42:29 打印 字号: |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子卷宗同步生成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省法院《全省法院信息化重点工作方案》提出的自2014年1月1日起电子卷宗同步生成的要求,结合我市法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电子卷宗制作实行分段管理、同步录入,各办案人员及监督管理人员都要认真负责,确保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同步录入,结案后归档的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一致。

  第二条 电子卷宗应与纸质卷宗同步生成,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电子卷宗同步生成:

(一)诉讼案件划分为立案、开庭、宣判3个节点,分阶段扫描,承办法官在节点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扫描工作的;特殊案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适当延长;

(二)执行案件划分为立案、财产控制、执行与交付3个节点,实行分阶段扫描,承办法官在节点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扫描的;

(三)采取查封、扣押、划拨、拘留、罚款、拍卖等措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扫描的。

  第三条 立案庭负责对立案材料扫描和录入工作,刑庭负责对刑事案件侦查卷宗扫描、录入。

  案件主办法官负责办案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案件材料的扫描和录入,要保证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一致,且同步生成。

  第四条 诉讼案件立案阶段应在立案的同时扫描下列材料:

  一审案件为立案流程信息表、立案审批表;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变更主办人审批表;起诉状、原告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材料、证据的收据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刑事案件包括起诉书等。

  二审案件应包括立案流程信息表、上诉移送函、一审判决书、上诉状、答辩状、当事人随卷提交的新证据、信访风险评估表等。 

  审查一审电子卷宗是否完整。

  第五条 诉讼案件开庭结束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材料扫描: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告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收据及原被告举证证据(行政案件应包括行政机关卷宗)、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开庭公告、庭前会议、庭前准备工作笔录,阅卷笔录、庭审焦点、庭审提纲、开庭预案、委托评估、鉴定、拍卖等材料。

  第六条 诉讼案件宣判阶段,应当在结案前完成下列材料扫描:

  审理报告、合议庭笔录、审委会笔录、裁判文书底稿、裁判文书正本、宣判笔录、送达回证(二审案件送达回证可延长至归档前)、开庭笔录。

  第七条 执行案件立案阶段应当在立案之日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材料扫描:

  立案流程信息表、立案审批表、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依据及生效证明、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八条 执行案件财产控制阶段应当在完成调查和控制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材料扫描: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线索通知书、被申请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限高令、限制出境通知书、征信系统录入通知书,执行笔录,执行工作日志,查询、冻结、扣划裁定书、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九条 执行案件财产交付阶段,应当在财产交付之日7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材料 扫描:

  委托评估拍卖材料、变现材料,执行款收支审批及收支款凭证,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合议庭笔录、结案文书、送达回证。

  第十条 各类案件提交审委会研究时,审委会秘书应当在会前认真审核电子卷宗是否完整,电子卷宗制作不符合要求的不安排审委会研究。

  第十一条 各案件承办法官对电子卷宗质量负责,结案时应当完成电子卷宗的制作,并符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各类案件结案手续和结案标准的规定》条件。各业务庭庭长严格监管。院审管办对报结案的电子卷宗进行检查,对电子卷宗材料不全、顺序不符的,退回案件承办法官,完善后方可结案。

  第十二条 案件归档前,案件承办法官应认真检查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是否一致,并填写卷宗归档信息,凡缺少送达回证、审委会笔录(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等材料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补录完整。

  第十三条 各院档案管理部门在接收纸质卷宗的同时接收电子卷宗,并加添档案号等归档信息。

  第十四条 中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法院电子卷宗制作的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纳入考核。

  第十五条 案件评查、案件汇报及案件监督以电子卷宗为准。审管办在组织案件评查时,应当调取电子卷宗,对于已经归档的案件,发现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不一致的,应当认定瑕疵,并对相关部门按照瑕疵程度实施绩效考核处罚,对办案人员按照瑕疵案件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2月9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安次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