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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各类案件结案手续和结案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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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3-05 15:39:58 打印 字号: |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各类案件结案手续和结案标准的规定

                (2015年2月6日第二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案件的结案标准,确保结案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司法公开及时、有效,根据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类案件的网上结案统一由各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扎口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没有结案权限。

  第三条 各类案件的网上结案标准为:

  1、案件流程信息填写完整准确。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立案基本信息及当事人信息。特别注意填写当事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及详细居住地址;

(2)诉讼费缴纳情况;

(3)审判组织及回避情况;

(4)民事、行政案件诉讼中财产保全情况、刑事案件强制措施情况;

(5)庭审情况(预定开庭及完整的庭审笔录);

(6)二审案件的原审情况、上诉信息(是否上诉、上诉生效日期)及二审结果;

(7)结案信息(含裁判文书录入流程);

(8)文书送达信息;

(9)归档信息。

  流程信息录入具体内容参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信息录入内容规范》

  2、电子卷宗制作完整规范,且与纸质卷宗一致。

  3、庭审录音录像光盘刻录后随卷放入证物袋,并同时保存至集中存储系统, 庭审录音录像保存的期限与纸质卷宗保存的期限一致。

  4、裁判文书送达手续齐全。基层法院结案时应提供当事人签收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原件,或邮寄送达的证明、公告送达的报纸等手续。

  第四条 各类案件网上结案,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由案件主办人按申请结案的信息如实在网上填报,经庭长、主管院长审批后点击转批,发送到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按照本规定的第三条的结案标准要求进行审查,合格后点击结案。

  2、办理网上结案要向审管办提供经院长、庭长签发的裁判文书原稿和已经加盖院印的裁判文书;不需要制作裁判文书的案件,应提供院长、庭长签发的结案手续。

  3、如裁判文书在送达当事人之前,经合议庭研究变更了原裁判结果的,相关业务庭应及时将变更后的结果书面提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并提供相应的纸质法律手续,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及时进行录入信息的变更。

  第五条 案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结案标准后,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在网上点击结案,不符合以上结案标准的,一律不得办理结案。

各类案件自网上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归档,归档时送达手续应当齐全,庭审光盘应随卷放入证物袋,归档前由档案员负责检查。

  第六条 中止诉讼的案件不能办理结案。

  第七条 需要变更、延长、扣减、中止、中断审限的案件,应由主办人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办理书面手续;主办人再持以上书面审批手续到审判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网上审批手续。

  第八条 对案件的结案、归档情况,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检查,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按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处罚。负责结案和归档的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结案或归档的,同时对该人员所在单位按照相同标准处罚。

绩效考核处罚记入单位绩效考核和法官个人业绩档案。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安次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