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制度规定,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全院干警在具体审判工作中要努力做到“十个必须”:
第一,必须认真做好立案工作,确保当事人全面正确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对于来院起诉的当事人,凡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从快办理立案手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但诉讼材料欠缺的当事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要补充的材料,不能因诉讼材料欠缺让当事人二次跑腿。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法律关系复杂,人民法院不能独立妥善处理的矛盾纠纷,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到相关部门解决,或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对于因证据不足或不属于法院管辖而不予立案的,一定要按规定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的法律文书,对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裁定驳回起诉。绝不能把当事人拒之门外,让当事人告状无门。
第二,必须严格执行送达期间的各项规定,受理案件后,要在法律规定的送达期间内把诉讼文书准确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同时,要注意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及新出台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于送达方式的修改内容,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立法本意,全面、正确、合理地使用各种送达方式,做到方法得当,手续完备,既有效送达各类法律文书,提高工作效率,又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因工作失误而授人以柄,造成工作被动。
第三,必须认真落实好调解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修改的民诉法及新出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加强调解工作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对于尊重当事人自愿原则,禁止强行调解,做出了相应规定,这就需要我们要准确把握立法原意,正确处理深化发展“廊坊经验”与严格执法的关系。调解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必须充分发挥“廊坊经验”的调解优势,把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全过程,进一步提高自身的调解能力和水平,提升调解质量和效果,增强调解在处理民事纠纷中的主导作用;同时又要严格落实法律规定,调解前要明确告知当事人调解的相关规定,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愿,调解工作开始前或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或放弃调解的,应当记录在卷,终止调解程序,绝不能因片面追求调解率而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或者对案件束之高阁久拖不决。对于当事人明示不同意调解或放弃调解的案件,要及时开庭审理,做出判决。
第四,必须及时开庭。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20天内,简易审案件一个月内,普通程序案件一个半月内必须开庭,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至迟要在两个月内开庭。民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个月内,普通程序案件两个月内必须开庭,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至迟要在三个月内开庭。承办法官在接手案件后,必须及时开展工作,做好庭前准备,无正当理由不能超出上述时间要求开庭。
第五,必须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准确认证、认定案件事实。案件审查立案时,立案人员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的责任,证据不足或举证不能要承担败诉后果的法律责任,提示当事人全面举证。进入审理程序后,合议庭成员、独任法官要准确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哪些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准确分配举证责任,并在庭审中正确引导当事人全面举证,组织双方当事人依法质证。在庭审和评议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和独任法官要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全面分析、判断,做出取舍,准确认定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从而做出高质量的判决。
第六,必须及时结案,杜绝超审(执)限。调解结案的,一般应当庭向当事人送达调解书。法律关系单一、争议不大、案情简单的案件,提倡当庭宣判;一般案件应在开庭后一周内进行合议或由独任法官拿出处理意见,两周内宣判;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应当在两周内合议后,及时向庭长、主管院长汇报,并在一个月内宣判;影响重大或案情复杂、合议庭存在重大意见分歧,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至迟在开庭后一个月内向院长提请,报审判委员会审议;院长应当及时召集主管院长、庭长及合议庭成员听取汇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召集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合议庭应当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制作判决书并宣判。执行案件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一般应在立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书送达、查询等准备性工作,并及时采取执行措施,简单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执行结案;对于情况紧急或申请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案件,要在立案后即时采取执行措施,确保权利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要力争所有案件都在规定的审限内结案,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延长审(执)限的案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权限审批,民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的,必须要案件受理后一个月内进行,至迟不得超过两个月,坚决杜绝因为审理期限问题转程序。
第七,必须认真落实判决书说理和判后答疑制度。判决书说理是民诉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必须得到有效落实。虽然我们在过去的工作中也做过相关的工作,但那是自觉的行为,现在则是执行法律规定,必须做到不折不扣,严肃认真。判决书认定证据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判断取舍,认定事实要客观全面、明辨是非,适用法律要准确无误,判决理由要辩法析理、理据充分、让人服气,把每一份判决书都写成精品,让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在此基础上,审判人员还要认真做好判后答疑工作,从法官到庭长、主管院长都有这样的义务,只要当事人对我们做出的判决提出质疑,我们就负有解答的义务,这也是做当事人工作的一个极好时机,可以通过沟通与当事人消除误解和隔阂,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上访案件的发生。
第八,必须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加强执行款物管理,确保好的执行效果。总结过来的工作,我们有很多成功的执行案例,也有一些失误和教训。事实证明,只要我们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站在维护大局的高度,从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抓住有利时机适时采取有效措施,许多案件就能得到顺利执行,关键还是要用心、用智,出于公心。同时,加强执行款物管理。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占用、挪用执行款物,违者一律严肃处理;对于执行到位的款物,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及时向当事人兑现,一般不得超过一周。
第九,必须加强信访工作,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要进一步落实已有的信访工作制度,强化全员信访责任意识,从立案、审理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都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从承办人、庭长到主管院长,只要是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就应当给一个明确的答复,只要当事人有疑问就要耐心地给予解答,绝不能置之不理、置若罔闻,把当事人拒之门外。从每一起案件做起,从每一个环节做起,从每一件小事做起,让当事人满意,减少误解对抗,减少上访申诉。
第十,必须注重仪表,自觉维护形象。法官是一个特殊群体,整个社会、人民群众对我们有特殊的要求和期待,我们也不能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的老百姓,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等相关法律制度对法官仪表都有具体的规定,要认真遵守,从着装、言行举止、工作态度到工作成效等多个方面,都要严格遵守法纪,自觉维护自身形象,维护法院整体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