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次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结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2年9月,蒋某乘坐四路公交车行至安次区光明西道与西昌路交口处时,因公交车急刹车致蒋某右肩及头部受伤,廊坊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立即派人将蒋某送至某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头皮血肿、脑外伤反应、右肩关节软组织损伤,并给予了药物治疗。后因久治不愈,于12月廊坊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将蒋某送至北京某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右肩袖肌腱损伤及冻结肩,需住院进行两次手术治疗,2013年12月蒋某被鉴定为10级伤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了解到廊坊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处上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廊坊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为蒋某已垫付了医疗费30000元。后法官又为三方当事人耐心地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让他们明白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前给付蒋某医疗费24660.45元、护理费600元、交通费200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伤残赔偿金41086元、误工费21000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其他赔偿金157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前给付廊坊市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11300元。
公交急刹车导致了一场悲剧,但经我院法官多次耐心、诚心、细心地调解下,蒋某依法得到了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