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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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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1-20 17:25:55 打印 字号: |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纪律作风建设,改进法院工作作风,严肃审判纪律,规范工作人员业内业外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维护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根据中央“八项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及市委“八条禁令”等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纪律规定

  第一条 政治纪律。党的政治纪律是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政治立场的行为规则,广大党员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第二条 组织纪律。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利用婚丧喜庆借机敛财。严禁利用职权安排下属、管理服务对象办理个人婚丧喜庆事宜。严禁超范围邀请,确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邀请对象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范围内。严格履行备案手续,实行提前7天书面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办理婚事喜庆事宜的时间、地点、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范围等事项,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丧事的时间、地点、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范围等事项,并作出廉政承诺。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违规钱物,必须在事后30日内报告,并上交所收钱物。严禁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以及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严禁以迁新居、过满月、过生日、升学、谢师、参军、工作变动等名目宴请非亲属人员。严禁党员、干部参加亲戚以外的上述名目的宴请。

  第三条 廉政纪律。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及相关人员请吃、娱乐、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不得违规向律师、案件当事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借钱、借物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经商办企业)。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严禁违反规定私自约见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为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泄露审判秘密、出入高档消费娱乐场所、参与营利性借贷。严禁向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借钱、借房、借用交道、运讯工具等物品。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为个人装修房屋、助买商品、子女上学等支付财物。

  第四条 工作纪律。严禁在工作期间“带彩”打牌,严禁任何时间在公共场所"带彩"打牌,严禁与管理或服务对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带彩”打牌活动。工作期间不得串岗聊天、上网玩游戏以及做其他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事项。对院领导、庭室领导交办的工作应及时落实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办理完毕后或遇到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以免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离岗,外出办事办案须向庭室负责人说明去向,以便查核。除因工作接待需要并经院领导批准外,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在值班及执行公务期间饮酒;严禁酒后开庭,严禁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窗口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不按规定着装、吸烟,撞离岗位。

  第五条 办案纪律。严禁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超期审理、执行案件,严禁伪造诉讼、执行文书、私自办案、制造假案,严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他人办理案件,或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严格审判执行程序,审慎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严禁在企业入股或兼职,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利用办案到企业吃拿卡要,严禁借办案到企业接受赞助或拉赞助,严禁违法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地方和部门利益。严禁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业务。严禁给未决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审理意见。严禁隐瞒、伪造证据,严禁泄露审判秘密。严禁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时办结。

  第六条 庭审纪律。开庭一般应当在法庭进行。法庭应当保持庄严、整洁。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开庭前5分钟到庭,准时开庭,不得迟到和中途退庭。因特殊情况迟到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着法官服,服装应当整齐、清洁,不得与便服和不同季节的制服混穿。开庭前,书记员应当以立正姿势清晰、完整地宣读法庭纪律,庭审中书记员应当专心记录,不得直接向当事人发问。合议庭成员全部入座后,审判长宣布开庭。在庭审中吉严格按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审判人员、书记员和值庭法警应当坐姿端正,不得主自离开席位随意走动;不得接打电话、发短信、玩游戏;不得翻阅与庭审无关的卷宗、书籍、报刊、文件及其他文字或图像资料;不得有左顾右盼,甚至打磕睡、吸烟、喝茶、吃零食等不雅行为;不可随地吐痰、抓耳挠腮、玩弄指甲或有其他无意识的不雅表现;不得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不屑或厌烦的表情。法官在庭审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和法言法语。法官在庭审中不得使用侮辱、讽刺、讥笑、挖苦、粗鲁、谩骂等语言;不得使用压制、威胁、哄骗的语言;不得使用乞求、讨好当事人等有损法官形象的语言,以及其他不文明、不礼貌、不规范等有失法官身份的语言。法官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发言与本案无关的,法官应当予以提醒。法官不得随意打断、制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法官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辩论、争吵。开庭前后休庭期间,法官不得有与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打招呼、点头示意、递烟递水、说笑、交谈等足以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产生合理怀疑的行为。

  第七条 会议纪律。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单位干警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参会。凡明确规定参会对象的,原则上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按本院考勤、请假、销假制度相关规定办理。严格会议参会制度。会议通知有明确参会时间的,参会人员原则上应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会议有指定位置的,参会人员应对号入座,没有参会又没及时说明原因的干警,按旷工对待。进入会场时,不得高声喧哗。进入会场前要自觉关闭手机(可把手机调在振动上)和其他通讯工具,应按要求进入会场。

严格着装制度。通知有着装要求的,必须按着装标准,规范着装。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严禁随意离开会场,不准在会场内打瞌睡、吸烟、吐痰、来回走动、交头接耳、接听和拨打手机,不得从事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事情。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应整理好个人随身物品,不得任意遗弃会议文件或其他资料,依次离开会场。

  第八条 考勤纪律。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考勤以部门为单位,实施部门领导负责制,每天的签到都必须有部门领导的签名,并将签到表存档备查。做到上班不迟到、早退、旷工、怠工或擅自脱岗。严格按作息时间上下班。干警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允许长期无故不上班,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 1日以内),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说明理由,由本部门负责人签批后送交本院组织人事处备案,请假1日以上不满3日的,由分管院长审批;3日以上的由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各庭室负责人以上的,请假一律由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休假按照中院请销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值班纪律。严格执行警务值班、夜间值班、双休日值班、节假日值班、门卫值班制度。值班实行院领导带班制,在岗干警全员参与。法庭值班人员到岗和离岗时实行签到制度。警务值班人员应着装整齐,认真做好来人来访登记、接待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警务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考勤登记管理工作,督促工作人员按考勤制度签到,制止签到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夜间、双休日值班职责,负责值班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处置好值班期间出现的紧急事宜,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手续,遇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

              第二章 文明办公规定

  第十条 着装规定。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审判制服、法警着装管理办法。审判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所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穿着审判制服,佩戴法徽。非履行法律职务或在公共场合从事非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穿着审判制服、警服。严禁工作时间穿着背心、短裤、拖鞋。工作时间穿戴要整沽,不得衣冠不整,邋遢散漫。男士头发不盖耳,不留胡须;女士化妆以轻淡为宜,不得浓妆艳抹,不穿奇装异服,穿戴装扮要符合人民法官身份形象。严禁着装出入餐饮、娱乐场所,禁止参加有碍社会公德或有伤风化的活动。

  第十一条 接访规定。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接待当事人一律到信访接待室接待,关联单位到访由相关人员到大厅迎访。不得对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咨询不理睬、不耐烦,不得对来访者的询问简单敷衍或推脱,不得嘲讽、挖苦、训斥来访者。严禁对当事人态度冷漠、语言生硬、粗暴训斥、使用服务忌语伤害群众感情、违法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接待来客,须在办公室内进行,不许在楼道内长时间停留,大声喧哗议论。接待来客,要根据部门职能及业务分管的有关规定和原则问答,不许以个人意见代替部门意见或领导意见,对他人做出与自己职务、业务不相称的承诺。

  第十二条 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故意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严禁泄露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严禁内外网及U盘混用。

  第十三条 请示报告。工作期间不得对本院工作、本院人和事以及院领导的工作私下议论。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递过正常渠道向院领导提出。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重大事件,各部门应在2小时内逐级报告,不得缓报或隐瞒不报。

            第三章 机关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道德规范。严禁以言辞、文字、网络、通讯工具等各种形式诽谤攻击他人或捏造事实“告黑状”。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与律师、案件当事人及其他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关系,禁止涉足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场所。

  第十五条 公款接待。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严禁同城公款吃请。工作日午间和工作时间不得饮酒,公务接待不摆放水果,不超标准接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来客人数。不准利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或者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参与高消费等活动。严禁违反财经纪律,撞自开设银行账户或私设“小金库”。不准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接待费用;不准向下属单位或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摊派接待费用;不准将领导干部私人的接待费用转嫁给下属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用公款报销;不准通过虚造会议预算、虚开发票等方式报销接待费用;不准拆分或合并结算公款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六条 公车使用。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节假日封车制。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或者将公车、警车及牌照借给他人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将公务车辆停放在酒店、桑拿洗浴、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公务车辆严禁停放在家属区,一律停放在办公区域。机关车辆严格按划定的停车区有序停放,严禁在停车线外停放。公务用车不准外借参与社会丧嫁娶等红白喜庆活动。本单位工作人员确有特殊需要动用公

车的,须经单位主管车辆的领导批准并报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备。经批准动用的公车,一律不准遮挡号牌、躲避监督,且要严格实行用车缴费制度。严禁私车公养、私费公报。不准以任何理由承担私家车保险、维修等应由个人负责的任何费用。任何人驾驶公车时,违反交通和道路管理法规所受到的罚款处罚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损失,一律由肇事者个人负责,不准用公

款报销或变相报销。公车的维修和保养,要严格按规定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不得自行选点维修和保养。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室认真履行队伍管理监督之责。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明察暗访,对工作纪律执行情况适时监管、适时抽查、适时通报。分管院领导每月至少一次到分管部门监督指导。各部门负责人认真落实对所管理干警政治、思想、工作、纪律、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视问题程度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降级至开除处分。对责任领导做出通报批评、警示谈话、停止工作处理,或降级免去领导职务处分。此办法中因失察失管被追究责任的领导是指部门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中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安次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