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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次法院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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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1-14 11:38:52 打印 字号: | |
  (本规则已于2014年11月7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审判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对本院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出席的,由授权的副院长主持。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由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发表意见,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六条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或合议庭成员,再审、重审案件原审的主审法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介绍案情,回答询问。

  第七条 审判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是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审判委员会会务等有关事宜。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范围:

  (一)总结下列审判经验:

  1、带有全局性的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2、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的审判经验;

  3、需要审判委员会总结的其他经验。

  (二)讨论决定下列案件:

  1、职务犯罪案件和宣告无罪的案件; 

  2、破产案件;

  3、再审案件;

  4、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5、院长认为需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三)讨论下列有关审判方面的工作:

  1、当事人申请院长回避的;

  2、有关审判机构设置和审判机构职能调整;

  3、有关审判工作制度、规则的制定和修改;

  4、有关错案和瑕疵案件责任认定;

  5、提交安次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审判工作的专题报告;

  6、有关审判工作重大问题的请示事项;

  7、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可由各相关业务庭初议,初议后认为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经分管领导报请院长审批后,由承办人于会议召开前3日,将审理报告或其他事项的书面报告(15份)提交审管办,由审管办登记排序。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审管办登记排序的,一般不列入本次审判委员会会议议程,特殊情况经会议主持人批准的除外。

  第十条 审管办应当在确定召开审委会2日前将审理报告(不包括判决意见)或其他事项的书面报告连同会议议程送呈各委员预阅。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按审管办登记的顺序予以安排。需要调整的,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研究其他事项的程序是:

  (一)听取案件主审人或提出研究事项部门的汇报;

  (二)委员询问有关情况;

  (三)分管院领导和担任该案承办部门负责人的委员发言;其他委员发言。委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表决前允许委员修正自己的意见;

  (四)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研究其他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

  (五)委员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依法应该回避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时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和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在讨论案件时,要积极发言。发言时观点要明确,语言要精炼,说透理由和根据,表明处理意见,不随声附和,不模棱两可,不沉默弃权。

  第十六条 院长(会议主持人)应在表明自己意见的基础上,对委员发言进行条理性归纳,形成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承办案件的审判庭应派员担任记录,记录应当细致、准确、全面地记录与会委员的发言要点和表决情况,客观反映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程。要对审委会讨论案件笔录认真校对,严禁出现错别字并注意格式的整齐美观。

审委会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及时交主审法官及所在审判庭庭长审查,并于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将审委会笔录交与会委员审核签字。书记员除将审委会会议记录附卷,作为承办人处理案件的依据外,还应提交复印件一份由审管办留存。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应保守审判秘密,遵守审判纪律,不得向外泄露案情和讨论情况。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除有关审判组织和承办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宣布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泄漏。违者视情节、后果追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到会,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推迟出席时间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交审管办备案。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前,应事先熟悉案情并带好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资料,同时将要讨论的问题认真做好准备,以便提高发言质量和讨论效率。

  第二十一条 案件汇报人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情况应当做到真实、客观和全面,以便审判委员会做出正确判断;本人意见与合议庭意见相悖时,应当以合议庭确定的意见向审判委员会进行汇报。对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案件,如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并经相关程序确认为错案的,依据审判委员会记录对持错误意见的委员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业务培训、专题教育,对故意持错误意见的委员要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连同案件审理报告由审管办保存,年终交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安次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