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院院印的管理,确保严肃、正确地使用院印,在原有院印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院印的使用范围主要是法律文书、各类行政公文以及本院对外联系工作使用的介绍信、信函等。只涉及本院各职能部门工作的应使用各部门印章。
第三条 院印由办公室负责机要的同志负责保管和监印。院印保管员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热情服务的精神。要坚持原则、恪尽职守、严格保管、严肃监印,确保院印的正确使用和绝对安全,杜绝院印的错用、滥用与丢失。
第四条 使用院印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各级领导及办公室机要科要把监印作为案件或公文审查手续的重要环节严格把关。
第五条 有关法院全局性工作或重大工作部署的公文、人事调动函件用院印,应由 院长审批;各业务庭制作的法律文书,需用院印时,承办人员应持分管院长或合议庭审判长签发的法律文书的原本用印,并作登记。
凡涉及一审判决、再审判决、裁定,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管辖异议、中止执行等裁定,拘留、罚款、复议等决定,应由主管副院长审批;有关通知及信函等,可由庭长审批。
对于以下空白法律文书由各部门内勤到办公室负责院印的同志统一加盖院印并保管,审判人员、书记员根据办案需要从内勤处领取使用。
(1)案件受理通知书;
(2)缴纳诉讼费通知书;
(3)应诉通知书;
(4)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5)出庭通知书;
(6)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7)结案登记表;
(8)上诉移送函;
(9)返卷函;
(10)委托送达函;
(11)委托宣判函;
(12)委托执行函;
(13)查封、扣押清单;
(14)送达回证等。
传票、提押票、换押票等重要文书应实行编号登记使用制度。办公室负责的同志交各部门内勤要有登记,各部门内勤交审判人员使用也应有登记。
对于人事任免、奖惩、通报以及各部门以本院名义制作的文件、行政公文、信函等,需要用院印时,应凭分管院长鉴发的公文原本用印;一般性证明白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盖章并作登记。
用印登记及留存材料由办公室机要科院印保管员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第六条 材料上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印章上的国徽居于年月的正中,要求印迹端正、清晰、压实,切忌歪倒、模糊和错位。
第七条 出差确需携带少量盖有院印的空白法律文书、介绍信的,相关审判庭应提出理由及盖印份,书面报分管院长或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方可盖印。任务完成后,出差人员应将所剩余的各类先予盖印的空白法律文书、介绍信及时送回院印保管员处核销,不得自行销毁,更不得遗失。
第八条 介绍信应当按规定的内容填写,持出部分与存根部分要一致。禁止擅自开具空白介绍信。
第九条 文书加盖院印前,必须手续齐备,且应由工作人员本人或书记员到办公室办理。不符合要求的,院印保管员应拒绝予以盖章。
第十条 干警因个人事由需给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分管院长或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可盖院印。
第十一条 证用印质量,院印保管员应定期用软刷清洗印章,及时添加印油和更换印泥软垫。
第十二条 院印平时应存放在保险柜中,用时取出,用完存放原处。
第十三条 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