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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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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0-25 14:30:30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认真学习《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坚决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二条 热爱档案事业,安心本职工作,钻研档案业务,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条 对来查档人员,做到热情接待,说话和气,态度和蔼,周到服务。

  第四条 努力做好本院全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鉴定、保管、保护和统计工作,并积极撰写编研材料。

  第五条 认真做好对本院各业务庭、处、室和下级法院(或法庭)的立卷、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和档案业务培训。

               立卷归档

  第七条 立卷归档工作由院各职能部门负责。

  第八条 文书材料的立卷,采取"年度一组织机构一问题"分类的,填写卷宗所属组织机构;按“年度一问题”分类的,填写卷宗所属类别。按照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科学分类的,合理组卷。卷宗标题:一般由“责任者、问题、名称”三要素组成。文字要简练,结构要完整。

  第九条 诉讼材料的立卷工作分刑事、民商、行政、告申、执行、法医等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分别单独立卷。

  第十条 立卷时,要确保材料收集齐全,内容顺序准确,书写材料规范,目录页码清楚,封面填写完整,卷宗装订美观口装订线长度要标准适当、背底有封条并加盖印章。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须将归档的文书材料,于次年6月底前整理立卷后向档案部门移交口诉讼档案的归档,必须在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由内勤向档案部门移交。移交时,双方应按规定签字认定,如发现档案内容残缺或存在遗漏,档案部门将拒绝接收。

  会计档案的归挡,由财务部门将年度形成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立卷后,在财务部门保管一年后,于第二年的6 月底前向档案部门移交3声像、基建档案的归档参照文书档案的归档时间执行。

  第十二条 档案部门对己移交的档案,要及时编号、登记造册,并将有关内容录入微机、输入数据库后,适时归档入库,分类排架。

  第十三条 档案部门应主动配合、监督、指导各职能部门的立卷归档工作。

               档案借阅

  第十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借阅档案,要凭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的借阅单,办理借阅手续。借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送还。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日才,应及时到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清结。

  第十五 党委、人大和有关法院、公安、安全和检察机关借用档案,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身份证),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

  第十六条 上级法院调阅本院诉讼档案,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县、团级以上的单位介绍信。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有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当事人、代理人、律师查阅档案,须通过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办理。卷内材料除判决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它不得摘抄或复制。

  第十八条 档案利用人员借出、查阅档案,应按期归还,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违反者应追究责任。

                保 密

  第十九条 档案工作是极具保密性质的工作,所属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二十条 外部人员借阅档案,应安排在阅卷室进行,以利于保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借阅要登记,归还应注销。对超出借阅期限的卷宗须及时追回,要坚决杜绝丢失档案及有关内容的事件发生。

  第二十二条 由于机构撤销、合并等原因,涉及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做到有据可查,移交有序。

  第二十三条 各类民讼档案要分别立有正卷和副卷,文书档案亦要加盖密级章。

               档案库房管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库房是存放案卷的重要场所。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室无关的其它物品,库房周围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

  第二十五条 进出档案库房要随手关门,未经许可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库房内严禁吸烟、饮用食品。

  第二十六条 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潮、 防光、防尘、防高温等措施,注意库房通风,保持适宜的温湿度。

  第二十七条 要经常打扫、除尘,以保持库房干净、整洁、无异味。

  第二十八条 定期进行认真细致的安全检查,及时添置或更换“八防”设备,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安次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