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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车辆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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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0-25 14:06:52 打印 字号: | |
  1.目的

  为了加强机关警用车辆的管理,保证用车安全行驶,维护政法部门良好形象,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降低油耗和维护费用,使车辆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各部门使用的警用车辆。

  3.职责

  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警用车辆的安全使用、维修保养。

  4.工作流程

  (1)车辆购置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进行车辆更新。新购车辆由办公室提出购车意见报请院长审批。

  根据院长购车审批意见,报区级财政部门办理控购手续申请资金,按照相关规定采购车辆。

  适时向省高院申请警车分配单。

  (2)车辆牌照

  车辆购置后,填写机动车辆登记表,警用车辆申请表,被盗抢机动车辆查询表,并携带车辆发票、合格证、控办、警车分配单,法人代码证书等到交警车辆管理部门验车。

  (3)车辆管理

  办公室是机关车辆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关车辆的使用管理。

  办公室负责对车辆使用的派遣,车辆的维护,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机关车辆是机关的固定资产,非经院务会研究同意,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将车辆调换、出借、出租、出售。

  (4)车辆使用

  车辆使用应坚持服务于审判工作为主,兼顾其他工作的原则,努力保障全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警车是人民法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警车包括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车辆。

  警车车辆号牌应相符,警车应当由专门驾驶员驾驶。

  警车车身应当喷涂蓝白相问的颜色。人民法院警车应当喷涂白底蓝色简写汉字"法院"。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灯,警报器应为紧急调频调或者双音转换调警报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本级所属车辆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警车除执行公务外,不得挪做它用。

  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警车驾驶员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禁止耍特权,违章行车。加强对  警车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强调开文明警车,杜绝特权思想,模范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严格控制警灯、警报器的使用,非执行押解人犯及处置突发事件外,禁止使用警灯、警报器,禁止将警车停放在高级宾馆、饭店、娱乐场所门前。

  警车及其牌照严禁冒用、转借、挪用。

  对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依据相关规定处罚。在驾驶员执行   出车任务时,应着制式服装,并随身携带工作证。

  机关车辆使用由办公室统一调配,部分车辆实行定向使用。

  机关车辆重点保障审判工作用车;优先安排大型活动用车:严格控制私人用车。

  车辆使用实行月定量供油。

  车辆使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的路线行驶。

  定向车辆是机关党组研究决定分配给院党组成员相对固定使用的车辆。车辆、人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5)车辆派遣

  节日、双休日、特殊天气(下雪、大雾等)一般不动用车辆,特殊情况办公室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派遣。

  各部门前往北京、天津、各区、市县及市区申请用车由办公室派遣;前往其他外省市申请用车由办公室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派遣。

  院领导相对固定车辆的使用由院领导决定,车辆出市区的由司机向办公室通报。

值班车辆的动用须经值班领导批准。

  (6)车辆费用

  车辆保险。车辆保险由办公室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上座位人员险等。

  燃油。机动车燃油由办公室向石油公司购买。驾驶人员按所驾车辆定额向办公室主管人员领取;机关车辆原则上不在市区用现金加油。

  各部门定量燃油使用,由各部门负责人科学安排,当月节省部分转下月。过桥费、公路费。过桥费、高速公路费按各部门申请用车派遣单核销其费用,每发生一次费用核销一次。

  (7)车辆维护

  机动车辆应时刻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排除隐患。

  车辆维修遵循增收节支、挖潜增效的原则,充分修旧利废,能修复使用的一律不得更换新件。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各部门车辆需要检修、维修的,由驾驶员向所在部门签发主管领导提出维修项目并由其签发是否维修意见。

  驾驶员持己批准维修的车辆维修单到指定修理厂维修。驾驶员要对所维修的车辆进行监督,确保维修项目和质量达到技术要求。

  驾驶员对己发生的维修项目及费用要认真核对,并签属核实意见。
责任编辑:安次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