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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审判纪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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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0-25 13:56:44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确保奥运会期间的社会稳定和我院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结合当前的“大学习、大讨论”和“两为”教育活动,进一步严肃审判纪律、完善庭审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判人员及书记机审理各类案件必须着法院服装并按规定着装整齐、配带法徽,严禁着便装开庭。

第三条 庭审时,审判人员及书记员要举止端庄、文明、保持中立,一律用法言法语,做到语言文明、规范、准确:不得有披衣、敞怀、挽袖、卷裤平等不雅行为和挖鼻、挠耳、吐痰等不雅举止,不得用粗俗鄙陋或歧视性的语言动作,不得对当事人及代理人冷、硬、横耍态度。

第四条 庭审中,审判人员及书记员不得在法庭上进出、走动,不得随意接打电话或使用其他通讯工具,不得从事如抽烟、说笑、喝水等一切与开庭无关的事务。

第五条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议庭所有成员必须全程参与庭审,不得中途退庭或挂名不参加开庭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庭审必须保证一审一书,独任法官不得自审自记,严禁由书记员代替法官审理案件。

第六条 严格按照确定的开庭时间、地点审理案件,审判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开庭时间、地点或开庭迟到早退;如确因正当理由需更改开庭时间的,应提前通知当事人并取得当事人的理解。

第七条 严格诉讼时限制度,及时确定开庭日期,不得故意拖延开庭审理案件,严禁超审限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严禁酒后从事如开庭、送达、诉讼保全、调解和宣判等一切诉讼活动。

第九条 依法送达法律文书和手续,做好送达笔录;案件宣判要公开向当事人宣读法律文书并告知上诉等诉讼权利,同时制作宣判笔录,不得以书面送达代替宣读法律文书。

第十条 做好庭审的安全防范工作,审判人员要及时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和情绪变化,保护好当事人的人身安全,防止一切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本规定,坚决杜绝各种违规现象的发生;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坚决按照有关审判纪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责任编辑:安次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