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资料室负责涉及全院工作的公文起草工作:政治处负责关于思想政治工作及人事任免等方面的公文起草工作:涉及各部门事务自用公文由各部门自行起草:办公室负责其他有关行政事务及领导交办的公文起草和校核工作。
第二条 拟写公文要正确使用文件的名称和文号,提交审核签发要使用统一的拟稿头。行文规则和公文格式必须遵照执行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文由版头、份号、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组成。
第四条 公文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领导签发,重要文件应当由主要领导签发。联合发文,须经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人会签。
第五条 领导人签发文件,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
第六条公文的拟稿、审核、签发,必须使用钢笔或水笔,所用墨水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七条 公文经领导签发后即可到办公室领取文号,办公室在发放文号时应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校核,并由专人办理发文登记。
第八条 公文应统一送办公室印制,如遇密级较高的公文印制,应由专人负责。印制文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
第九条 公文印制后应及时发送,并将原稿送办公室留存归档,其余由起草部门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