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廊坊市安次区法院民三庭从群众利益出发,实施人性化非诉调解,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纠纷案件,从收案到成功调解仅用两天时间。
原告李某是一名年仅十岁的孩子,其母张某某与其父李某某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11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原告由母亲张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2014年1月原告母亲张某某找到被告要求支付当月原告抚养费,但被告拒绝支付。经多次协商无果。另有,随着原告的不断成长以及物价水平的不断提升,原离婚时规定的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原告的生活和教育支出。因此,原告将被告起诉至安次区法院。
开庭审理后,民三庭承办法官杨法官秉承“调解优先”的原则给双方做调解工作,考虑到被告李某某声称自己探望儿子受到阻挠,对立情绪较大,杨法官先给李某某做了调解工作,向他讲述了原告李某目前的家庭情况。原告李某的母亲一个人独立抚养孩子,工资收入不高,经济负担确实很大,为了保障原告李某能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希望李某某能够念及父子之情,给李某更多的帮助。随后,杨法官又给原告方做调解工作。告知张某某,李某某目前已经再婚并育有一子,全家人的生活全靠其一人承担,家庭负担较重,希望原告方可以考虑到这些情况,适当减少抚养费数额。承办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实实在在地为当事人考虑,最终让双方当事人感觉到了法官的用心良苦,达成了和解协议,李某某每月增加抚养费200元,同时双方还就探望李某的相关事宜达成了一致。至此,该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原被告双方事后都对主持本案调解工作的法官表示了由衷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