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家住廊坊市安次区,在2009年至2012年,先后四次因盗窃被处罚,劳动教养一年、行政拘留十五日、判处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但是出狱后,周某仍不思悔改,游手好闲,伺机盗窃。
2013年8月的一天,他在安次区某村,趁户主孙某不在家,便翻墙进入家中,偷走了存钱罐里边的60枚硬币,面额均为一角,然后用偷走的六元钱买了午饭。过了三四天,周某又手头吃紧,溜达到该村孙某家附近时,看到家中没人,便又一次翻墙进入孙家。进到屋后周某没找到值钱的东西,看到床头柜上放着一些幼儿画册,便拿走翻墙跳了出去。偷完后当天下午,周某将赃物卖废品变价五元钱。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安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虽然盗窃金额只有五元,其行为仍构成盗窃罪,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