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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合同纠纷 一朝执行和解
——安次法院执结一起建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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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8-10 09:17: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远在河南省长垣县的当事人王战国给安次区法院寄来一面写有“和谐满意陈案得解,廉洁公正新风劲吹”的锦旗,对我院执行干警兢兢业业、秉公执法的工作表示感谢。

申请人王战国与被申请人梅长青、朱国强建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1998年10月,朱国强私刻天津市武清县建联六公司(以下简称建联六公司)合同专用章,以该公司名义与河北省廊坊市消防技术开发公司实验厂(以下简称实验厂)签订协议,实为朱国强、梅长青合作筹集资金开发实验厂的办公楼和住宅楼工程。1999年1月,朱国强以建联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青海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河南省长垣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以下简称安装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中安装总公司合同专用章系王战国假造,合同实际施工人实为王战国个人垫资,以安装总公司的名义承建。王战国依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施工,完成了六层楼建筑的土建工程主体部分与电气的部分项目,其他工程内容均未实施。1999年8月,朱国强、李青海骗取王战国出具收到126万元工程款收条,并强行与王战国签订了“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并加盖了私刻的安装总公司合同专用章。王战国被迫退出施工现场,并遗留了机械设备等物品,朱国强共给付王战国工程款60万元,尚欠1602224.72元拒不给付。2000年3月,安装总公司将建联六公司诉至我院,请求给付剩余款项。此后,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两次再审、发回重审,期间朱国强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在重新审理过程中,我院认定原、被告主体均不存在,准予原告安装总公司撤回起诉。后王战国将梅长青、朱国强、李青海起诉至我院,我院判决被告朱国强、梅长青给付王战国工程款1602224.72元及利息,返还机械设备、辅助材料款和租赁物款,被告李青海不承担责任。

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执行局康伟负责该案的执行工作。由于此案审理长达十二年之久,在诉讼过程中,王战国多次在人民网强国论坛等网站发帖反映问题,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很激烈,这使得执行工作难度非常大。执行法官制定了周全的执行方案,先是稳定王战国情绪,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同时,多次找到梅长青做其思想工作,考虑到其商人的身份,从维护商业信誉的角度对其劝导,取得梅长青的信任,同时,严肃告知其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以及可能引发的不利影响。使被执行人充分了解了法律责任和利害关系,最终梅长青同意还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梅长青给付王战国欠款及利息等共计3955110.2元,梅长青用两套门市房折抵2742498元,余下的1212612.2元,王战国将自己的五项债务转移给梅长青由其偿还。目前已经全部执行到位。该案的圆满执行,不但使一起先后历经六次审理,僵持了十二年之久的合同纠纷案件顺利解决,也使该案涉及的在我院另行起诉的农民工讨薪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同时,王战国自己的五项债务顺利解决,可谓一举三得,有力维护了当事人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安次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