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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一庭执结一件房屋买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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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7-02 09:39: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次法院执结了一件双方通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而产生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案件当庭履行,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张某与周某于2010年12月8日经本市某房产经纪公司介绍,周某将自有的位于蔡庄小区的房屋出售给张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产生矛盾,张某将周某及房产经纪公司诉至本院,本院经调解无效后分别判决,某中介公司退还张某中介费3300元及定金10000元,周某支付张某实际损失3000元。张某不服,上诉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后,维持本院判决某中介公司退还张某中介费及定金款,改判周某给付张某违约损失43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因周某未能自动履行义务,张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是一名女同志,无固定的生活来源,独自带幼女生活,周某多次到庭后,仍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对判决极度不满,口口声声称,“我卖房倒卖出错了,张某把钱给了中介,与我何干,照这样的判决,我卖五回房后就不用卖了,直接送给别人得了”。看到她激动的情形,执一庭庭长宁学猛亲自接待了她,耐性地倾听了她的陈述,待情绪稳定后,在做其工作,详解判后释法,同时也说明拒不履行文书的法律后果,并告知申诉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尽量做其息诉服判工作,同时了解到被执行人张某离婚后独立带幼女居住,其父母、哥哥也经常来看望她,而且她自己卖房引起的诉讼家人全然不知晓,虽然进入了执行程序,她也不愿惊动家人。执行人员以此作为突破口,找准案件平衡点,多次将周某传呼到庭,从判决的原因,法律条文的细读,告知周某法院判决的判决是有依据的,希望她能尊重法律,自动履行。同时,执行人员也多次和申请执行人座谈,告知其周某的家庭状况和生活条件,力求使双方在互谅互让的情况下达成和解,经过多次工作,双方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周某到庭一次性给张某损失16000元,使该案执行和解并当庭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
责任编辑:安次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