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太感谢高庭长花了这么长时间为我们调解,让我和孩子在一起生活,您给了我和孩子新的希望,这些恩情我一定会永远铭记在心。”这是一起离婚案件中被告郭某的真情话语。
原告周某与被告郭某均为永清县人。2000年4月,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随着时间的流逝,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甚至大打出手。原告周某分别于2009年、2010年先后两次起诉至廊坊市永清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法院考虑二人还有和好的可能,均判决不准离婚。
今年6月,原告周某申请永清县人民法院回避,市中院指定我院审理此案。我院民一庭庭长高文学接到该案后,运用亲情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给与双方充分的时间考虑其感情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在院领导和高庭长的耐心开导下,双方均要求法院给予时间在庭下相互交流。
经过4个月的充分考虑,高庭长将原、被告再次传唤到庭,但双方感情仍未好转,坚持离婚。考虑到两个孩子年纪尚小,感情很要好,且被告郭某有抚养两个孩子的能力,高庭长遂做原告周某的工作。周某同意孩子由郭某抚养,但其经济能力较差,无法给予两个孩子过多的抚养费。郭某见状,情绪异常激动,把多年积攒的对家庭生活上的种种不如意以及和孩子生活上的困难一一向法官进行了诉说。为了疏导和缓解郭某的怨恨,高庭长加班加点,牺牲午饭时间耐心细致的做郭某的思想工作,帮助其分析利害,排除后顾之忧。最终,在高庭长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个孩子与被告郭某共同生活,周某每月支付两个孩子600元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房屋归郭某所有。
案件调结后,郭某激动万分,遂出现了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