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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亩耕地争执8年法官倾情化解土地承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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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10-14 10:05: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10余名村民带着全村人的感激之情,把写有“公正廉洁、为民解忧”的一面锦旗送到安次区法院主管领导苏子深和办案法官扈文海手中。

    这是一起饮水机井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2003年某村村委会与本村村民刘某某签订承包合同,将一眼机井、提水设备及560平方米机井用地和15亩耕地承包给刘某某,约定承包方一次性交纳承包费43290元,承包期限为40年。

    合同履行到2007年发生争执,新任村委会认为原承包合同签订程序违法,不是当时村委会真实意思表示,而是时任村支书记第三人刘某和刘某某串通签订的,遂收回15亩耕地中的8亩另行发包。刘某某诉诸法院,请求判令某村村委会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并赔偿因此对刘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2010年4月,我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终止某村村委会与第三人刘某的土地承包关系,并返还刘某承包费等项。某村村委会不服,78名村民代表联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发回我院重新审理。

    承办法官扈文海接到该案后,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大量案例,走访了联名上书的78名村民代表,询问他们对纠纷的意见和看法。原来,该村有400余口人,耕地仅有766亩,全村人均不到2亩耕地。而刘某某不仅无偿占有15亩耕地,在承包期间还在机井附近建造鸡舍饲养鸡,严重影响了全村人的饮水卫生,这更加激起了村民的愤怒。在掌握了案情后,扈法官以“拉家常”的方式从法律和情理两个角度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长谈。数小时后,双方态度虽然有所缓和,但仍然就耕地和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扈法官作出了原合同无效,原告刘某某返还15亩耕地及机井用地的使用权等项的判决。

    接到判决书后,原告刘某某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原告刘某某被扈法官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判决所折服,主动与某村村委会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刘某某撤回上诉。

责任编辑:安次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