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善良我很感动,让我感受到了阳光般的温暖,谢谢!”3月15日一大早,被执行人沈阳某工程技术公司负责人就给我院执行一庭法官杨立红发来了感谢的信息。这是安次区法院执行一庭近日和解执行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8月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价值41万元的机器,被告负责指导安装和调试等内容。原告依约先后支付给被告设备款36万元。但自被告将设备运至原告处后,被告一直未将设备调至正常生产的状态,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在多次沟通未果后,原告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6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11月,二审判定维持原判。由于被告未能履行义务,2010年12月,原告申请我院强制执行。
执行一庭法官杨立红接到该案后,通过查阅审理卷宗和与双方当事人交谈,发现双方对立情绪较大,极易引发更大的冲突,埋下社会隐患,且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很大,不愿意配合执行,并表示对二审结果不服,想要申诉。为妥善处理这一问题,3月14日,杨法官与执行一庭庭长康伟一道,顶着零下四十度的严寒来到了被执行人所在地沈阳。从法律角度对这起案件进行分析,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调解方案。通过耐心的劝导解释,使这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近年来,安次区法院坚持把强化执行工作作为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和谐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树立了“和谐执行、调解优先”的工作理念,尽量通过和解、协商来解决执行问题,确保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