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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判决 两件案件 合并执行 双方均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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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2-22 09:45:54 打印 字号: | |

    春节前夕,安次法院执行一庭执结因一桩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两件执行案件,化解了双方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达到了双方共赢的效果。

    2010年4月13日,黎某与韦某签订购房协议书一份,约定黎某购买韦某所有的位于华夏第九园某栋房屋一套,房屋成交价为738000元,黎某于当日给付韦某定金50000元。4月14日,双方与廊坊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韦某将位于华夏第九园某栋房屋出售给黎某,黎某将全部房款753000元付清后,房屋所有权归黎某所有,韦某于收到全部房款后三日内腾房并交付钥匙,黎某于4月17日给付韦某购房款350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黎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韦某诉至我院,请求判令韦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等相关手续。在审理过程中,韦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反诉黎某,请求判令黎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100000元,并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本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由于双方对履行期限的约定不明,为使合同能够实现其目的,遂对履行期限予以了明确,并于2010年11月10日对此案做出了判决: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韦某购房款353000元,韦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到黎某名下。

    我院判决生效后,因双方均未履行义务,黎某与韦某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两件执行案件,是因一份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遂决定将两案合并执行,执行人员经过与双方当事人座谈,了解到韦某因对黎某的经济条件产生怀疑坚持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先付款在过户,黎某则坚持要求韦某将房产证、购房发票等手续交到法院后,在付房款。经过多次协商,黎某将购房款353000元汇至本院帐户,但是韦某仍以无理要求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坚持要求将房款汇至自己帐户后在过户。我院在依法采取强制过户过程中,发现韦某在双方产生矛盾后,就将该房产在银行办理了抵押手续,致使该房产无法过户,且双方未约定税费如何承担。黎某得知此情况后,多次找到院长和主管领导,要求执行,并有信访苗头。此时的韦某却不见了踪影,电话无人接通,廊坊的住址人去楼空,而且春节将至,如不及时找到韦某执行,各行政单位均面临春节放假,年前此案将无法执行。执行干警为了防止黎某年前信访,一边做好其思想工作,一边积极查找韦某的下落,经过多日调查,终于在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某村找到了韦某,见到执行人员的到来,自知理亏的她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其本想过了春节将银行贷款还上,再去法院办理过户手续。执行一庭康庭长对韦某这种避而不见、隐瞒实情、拒不协助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鉴于韦某主动承认了错误,并将偿还了银行贷款,将房产证书交到了法院,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黎某见到法院执行干警的辛苦,也表示理解,经与韦某进行协商,在互谅互让的情况下对过户产生的费用达成了和解意见。在春节放假的前一天,黎某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韦某拿到了房款353000元,使两件执行案件全部执结,化解了双方矛盾,达到了双方共赢的效果。

责任编辑:安次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