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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调解 三案事了
——我院调解庭和民二庭协同办案、调解与履行当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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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11-23 08:52:29 打印 字号: | |

    近日,随着原告姜某当庭结付被告藏某补偿款30000元,被告自动搬出属原告所有的房屋,标志着因一起房产纠纷引发的三起案件最终得到妥善解决。在该案的调解过程中,我院调解庭庭长李晓芳与民二庭副庭长扈文海共同做当事人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也是我院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又一典型实例。

    原告姜某于2005年11月购买了被告藏某父亲的一套房产,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6年3月,姜某与藏父结婚,并共同居住在该房产内。藏父病故后,被告带领数名亲属来到原告处,声称因结婚无房要求与原告共同居住,原告反对,并与被告及其众亲属发生激烈争吵,但被告态度强硬,表示即使原告不同意也要在该房产内结婚并长久居住,原告无奈,只能到外租房居住。今年3月2日,姜某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诉至我院民二庭,请求判令被告搬出属原告的房产,并返还房产内属自己所有的财产。藏某应诉后,于3月23日以买卖合同为由诉至我院民一庭,要求依法撤销姜某与其父的上述房产买卖合同。3月25日,被告以对上述房产所有权有异议为由申请我院民二庭中止审理。我院依申请中止审理后,民一庭对藏某起诉姜某房产买卖合同一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藏某又申请撤诉,我院裁定准予其撤诉。藏某撤诉后,基于信任找到女子调解庭庭长李晓芳,要求重新立案审理上述案件。扈庭长得知撤诉后,即时通知原告姜某和被告藏某到庭参加诉讼。

    考虑到本案案情的复杂性,李庭长和扈庭长多次沟通和协调,以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对被告,两位庭长向其讲解法律规定,在其撤诉的前提下应适为房产买卖合同有效,同时说服被告在原告给付部分补偿款的情况下,将自己的物品搬出该房屋内。对原告,由于其体弱多病且已返回东北老家,两位庭长从亲情入手,多次通过电话做原告思想工作。10月25日,在两位法官的不懈调解和主持下,最终原告姜某同意筹集3万元作为补偿并当庭给付。藏某也搬出了该房屋。至此,这起因房产纠纷引发的三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事后,自东北老家赶回来的姜某十分感动,将两面印有“耐心调解和谐社会”的锦旗分别送给了调解庭庭长李晓芳和民二庭副庭长扈文海,对我院法官秉公办案,践行廊坊经验、耐心调解的工作态度予以充分的表扬。

责任编辑:安次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