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顺利执行一起市中级法院指定执行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在互谅互让的情况下,达成执行和解,受到中院领导和当事人的好评。
2008年10月6日,李某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李某负全部责任,因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张某诉至广阳区人民法院,广阳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954729.90元,李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未能履行义务,张某申请广阳区法院执行,后申请人因此次事故造成植物人,其家属情绪十分激动,双方冲突较大,申请人的家属多次到中院上访,因该案长期未能执结,遂指定该案由我院执行。
立案后,我院选派业务骨干主办。一方面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安抚好申请人的情绪,积极传唤被执行人,令其主动履行;另一方面积极与原主办人沟通,熟悉案情,查阅审理和执行卷宗。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深入交谈,掌握双方情绪,找准案件平衡点,从双方根本矛盾入手,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做好双方息访的工作。我院执行干警了解到被执行人是银行的正式员工,有固定的收入,并且在天津市有一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为了发挥被执行人财产的最大收益,通过多次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组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以一定价格变卖房产,并由担保人担保,该房产变卖后我院执行局局长邓慧芳亲自主持调解,在双方互谅互让的情况下,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将赔偿款一并给付,后续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分年给付。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此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