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赵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赵明感谢法院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感谢被害人家属对他的谅解,该案三名被害人亲属也对法院公正处理该案表示满意。至此,经过刑事、民事法官联手配合,一起重大交通肇事案得到圆满解决。
今年4月10日23时许,赵明驾驶大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廊泊线与南大外环路交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刘利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刘利及其子当场死亡、其女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明和刘利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刘利二子女不承担责任。
6月10日,公诉机关以赵明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随后,刘利亲属以肇事者赵明、车主李艳、保险公司保定支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我院受理此案后,决定将民刑两类案件配合审理,既尽快让受害人获得赔偿,又给肇事者重新改过创造条件。为此,我院将本案的重点放在民事赔偿方面,为保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用法、理、情从庭前、庭后多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民事赔偿圆满达成协议,在最大程度上给被害人亲属以精神上的安慰,化解和避免了被害人亲属情绪十分激动而可能引发的上访事件,达到了案结事了实现和谐司法的目的,也让被告人赵明从中得到深刻的教训。在审理时,我院法官一边做被告人及车主工作,要求他们尽可能赔偿损失,一边做受害人工作,使其情绪稳定,承办法官更是几次赴保定,和保险公司联系,促其积极理赔。同时,刑、民法官共同做受害人亲属与被告人及车主的调解工作,促使被告人及车主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也谅解了被告人的过失。在刑、民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赵明及车主赔偿受害人亲属损失共计50余万元,保险公司依法理赔11万余元的协议。另外,被告人额外给付受害人亲属3万元以表歉疚,受害人亲属表示满意并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近年来,我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不是简单的先刑后民,按常规方式办案,而是打破常规,联手办案,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同时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关系,历经多次反复,最终使案件得到解决,双方当事人都很满意,实现了多赢的效果。(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