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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车损人伤 法院调解当庭获赔
——我院交通法庭快速调结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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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7-14 14:49:32 打印 字号: | |

    安次区法院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干警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化解纠纷、促进和谐。近日,一起原告构成8级伤残、索赔额达20余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我院交通法庭全体法官的大力调解下,外地当事人邵某当庭领到赔偿款13万余元。

    2009年12月16日,被告曹某驾驶京牌小客车沿廊霸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处时,该车左前部与由北向南醉酒后步行过公路的行人邵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邵某8级伤残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市公安交警支队认定,曹某负主要责任,邵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达成协议。3月30日,邵某的弟弟来到我院起诉,要求客车司机曹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该案立案后,考虑到原告为外地当事人,为了不增加诉累,我院交通法庭庭长周素芳立即组织全庭法官召开庭务会,研究制定调解方案。承办法官刘秀琴结合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耐心为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态度激烈,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僵持不下。特别是邵某的弟弟情绪激动,几次表示为了为其哥哥治疗,家里已用光所有的钱,还借了一些债,在经济上已经不堪负担。刘法官多次找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说情、析理、释法,一方面向原告释明其要求的赔偿项目过多、标准过高,考虑到被告经济能力较差,建议原告为尽快得到赔偿款而降低请求金额,另一方面向被告明确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被告换位思考,对原告做出合理赔偿。

    6月8日,当法官将情与法汇聚成的真诚话语一滴一滴流入双方当事人心底,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也一步一步缓和,并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曹某当庭赔偿原告邵某各项损失130000余元。至此,这起交通事故案件圆满结案,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调解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案件调结后,原告邵某的弟弟手捧着赔偿款激动地涌出了泪水,紧紧的握着刘法官的手说:本来以为外地人打官司很难,没想到这么短的时间就圆满解决了,我真不知道该用什么语言和方式表示对你们的感谢了。回家以后,我要用这笔钱做个小买卖,好好的照顾我哥哥。第二天邵某的弟弟为我院送来了“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锦旗。

责任编辑:安次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