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上午,在我院民二庭法官扈文海的调解下,矛盾一度激化的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握手言和,双方的离婚财产分割确权案圆满结案,两人齐赞安次区法院调解工作做的好。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于1988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08年9月16日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长女由丈夫张某抚养,次女由妻子马某抚养,当时原被告共同房产是:坐落于市区某处房屋正房四间、倒座四间、东厢房一间、西厢房两间。上述房屋及周边所占土地面积为324.52平方米。双方在民政机关办理的离婚协议上只约定四间正房中“东正房两间”归原告马广平所有,至今双方也没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去年12月28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我院,要求分割东侧正房两间、东侧倒座两间所有权归自己享有,享有共同房产所占土地使用面积的二分之一的使用权,并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矛盾误解较深,离婚后各自成立了新的家庭,被告坚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认真分析了案情,抓住双方的两个女儿由各自抚养这个关键细节,以父女、母女间亲情为调解该案的突破口,找到双方都愿意两个女儿生活幸福这个共同点,以诚心感动双方,耐心做他们的调解工作。讲明双方为了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应当求同存异,冷静、理性的解决好这个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找到了由原告抚养的二女儿张某某,进行了耐心的劝导说服工作,邀请她参与案件调解,为纠纷的圆满解决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二女儿在送达法律文书和调解过程中,始终在场,促使原被告双方冷静情绪。她以亲生女儿的身份一遍遍的口苦规劝,使父母消除了误解,心平气和地坐在了一起。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地对双方多年误解和矛盾做思想疏导化解工作,使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了协议。被告同意将共同房产东侧正房两间、东侧倒座两间、东厢房一间归原告所有,房产所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东侧面积162.26平方米由原告享有使用权,并在调解生效后10日内双方共同办理相关变更登记过户手续。原告马某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双方握手言和,表示将共同努力,将两个女儿抚养成人,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