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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方努力,化解矛盾
——安次法院夕阳红调解队调解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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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3-04 10:00: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夕阳红社区纠纷志愿调解队的队员陈秀荣等人的努力配合和协助下,成功调解一起增加抚养费的纠纷。原告刘鑫今年16岁,系廊坊一中高一年级学生,法定代理人其父刘进武,委托代理人刘树忠,系刘鑫的爷爷。被告曲青青,37岁,系原告之母。1994年原告父母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女儿刘鑫随其父共同生活,当时原告还是一个六个月大的小婴儿,由于其父再婚等原因,原告实际上是由其爷爷奶奶一手带大的。离婚时约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60元,2001年经法院增加至120元,又于2006年增加至220元,并在调解书中明确约定,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一直至原告18周岁。于2010年、2011年、2012年每年1月30日前给付全年抚养费2640元,现原告在以上协议未申请执行的情况下再次起诉增加。

    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我院调解庭庭长李晓芳先后走访了原告居住的社区和被告的单位,了解到原告的爷爷奶奶这些年来除了照顾、抚养原告以外,还有一个瘫痪多年的儿子,两位老人的生活非常不容易,被告曲青青认为自己对女儿已经尽了义务,这些年来一直在诉讼中生活,也是非常气愤,此案虽然简单,但处理不好,双方的矛盾会越来越尖锐。

    随后李庭长协同夕阳红社区纠纷志愿调解队的大妈们一起商议了一个解决方案,先是背靠背的为双方做工作,先向原告爷爷的讲明,此案已经过法院调解,有正式的法律手续,且还没有执行完,在较短的时间内,又起诉增加抚养费,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考虑到刘鑫的实际生活开支我们会为其尽力争取。同时对被告做思想工作,讲明被告为其女儿除了尽法律上的义务以外,从亲情的角度,应为女儿的生活、学习多一些资助,通过调解法官和夕阳红调解队员的耐心劝导,被告先是将一年的抚养费2640元交给了法院,托法院转给原告方,然后又分二次给女儿送来了600元的学习、生活补助费,并对我院的工作给与高度评价“真没见过你们这样的调解方式,真是太感谢了”。

    李庭长和夕阳红调解队员来到将2640元的抚养费和600元的生活、学习补助费交给了原告的爷爷。老人感叹的说:“其实也不是让被告再给多少钱,只是想让曲青青对女儿尽份心,法院这么重视我们这件事,我们听法院的”。当即撤回了对被告的诉讼。

责任编辑:安次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