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的安次区水务局机井队与香河县国华大酒店拖欠工程款一案终于在我院执行一庭法官的努力下,以安次区水务局机井队从我院领到108500元的执行款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至此,这起双方积怨较深、历经六年的案件最终在市、区两级法院的努力下顺利执结。
2000年4月6日,原告安次区水务局机井队与被告香河县国华大酒店签订凿井工程协议。原告如期履行了协议,且工程经验收为合格,但被告一直未给付工程款108500元。经原告多次所要无果,无奈向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香河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凿井工程款10850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能自动履行义务,2003年9月,原告向香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故意躲避执行且进行消极对抗,使得该案历经六年未能执结。申请人多次到市、县两级法院反映,要求执行此案。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此案的特殊性,于今年7月指定我院执行。
接到此案后,院领导高度重视,邢树奎院长明确指出:一定要积极稳妥、十分慎重的处理好这起案件,决不能激化矛盾,从而引发进京上访隐患,并指派执行一庭全力以赴迅速执结此案。执行局副局长、执行一庭庭长康伟亲自办理此案。在反复阅卷,吃透案情后,制订了详细、周密的执行预案。12月2日,康伟同志带领执一庭干警前往香河县执行。被执行人国华大酒店的法定代表人以没钱、折抵物品等种种理由拖延执行。面对这种情形,康局长从案件本身上为当事人辨法析理,又从双方的诉讼成本、企业信誉,今后合作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倾情协调。法官真心实意替当事人着想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也深深感染了被执行人,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的情况下达成一致意见,由香河县国华大酒店当即给付工程款108500元而圆满执结此案。至此,这起历经两个法院,耗时六年之久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该案的成功执结,得到了市、县两级法院领导的好评。事后,申请人安次区水务局打井队为我院送来了写有“秉公执法、廉政为民”的锦旗和感谢信,并握着法官的手说:“你们的办案效率大大出乎我们意料,不仅为我们公平合理的解决了纠纷,更难得是由于你们的工作到位,为我们两家今后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真心的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