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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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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10-27 15:51:27 打印 字号: | |

    王胜俊院长在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把廉洁公正作为法官的职业道德底线和基本政治标准,始终把廉洁公正作为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督促干警努力做到秉公办案、廉洁司法。”从王院长这句话中能够看出,廉洁和公正是法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然而新形势下的法官还应当具备哪些基本素质,笔者认为,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四项基本素质缺一不可。本文拟对新时期人民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进行初浅的探讨。

    一、提高法官基本素质的重要意义

    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灵魂。实践中,一名法官所办案件在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均合法,但当事人为何却来信、来访不断。究其原因,与法官的素质不高有很大的关系。个别法官的效率意识、办案作风、服务意识以及对待当事人冷、横、硬现象的存在,很容易让当事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因为在当事人眼里,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庭审中,法官的一种审判风格,一种表情,一种着装,甚至是一种坐姿,都会影向到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理解。可以说,法官的基本素质就是在这种“看得见的正义” 中得以体现的。正象西方有位哲人这样要求法官“如果社会上追求完人的话,那么法官就应该是完人”。我国公众也呼吁“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而应当是社会的精英”。这就使我们认识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有高尚的道德修养,也决定了社会对法官素质的要求较其他职业更高、更严格。“厚德”才能“载法”。法官能否公正司法,与学历高低虽有一定联系,但主要是法官的责任感和道德素质使然。一个“厚德”的法官,会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宗旨意识,会以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维护法官的形象,会对公正司法执着地加以追求。如果这个法官的道德品行不好,只是把法官职业当作养家糊口的一个渠道,即使其业务素质再高,在利益和人情的驱动下,他也有可能钻法律和制度的空子,作出一些有悖于法官道德的事情来,甚至于以权谋私,枉法裁判。因此,提高法官基本素质,加强道德修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一名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是公正。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要求法官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面前必须公正无偏。否则,法官作为公民权利守护神的地位便不复存在,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便会荡然无存。可以说,公正是法院工作的灵魂和最高目标,是一名法官所有工作的生命线,在法官应具备的四项基本素质中处于核心地位。二是高效。公正与高效是我们工作的永恒主题。“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以高效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是我们的追求。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法院不仅应是最公正、最廉洁、最文明的地方,更应该是最高效的机关。三是廉洁。“公生明,廉生威”。廉洁是法官基本素质中的一项基础性要求,关系到司法的尊严与公信力。公正、高效、文明与廉洁从来就是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廉洁就没有公正、高效、文明。法官作为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必须清正廉洁。一个清正廉洁的法官,可以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职责有效、便捷地履行,提高公众对司法乃至政府的信任。四是文明。文明是公正的外在表现。法官文明的言行举止能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律产生一种信赖感。因此,法官群体应该是文明之师。当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官不文明的言行反映强烈。经调查分析,有损法官和法院形象的言行举止主要发生在执行公务中和八小时以外。因此,使用文明用语,禁用忌语,约束业外活动,以规范法官的言辞,树立法官文明的形象非常重要。

    三、正确认识法官基本素质之间的关系

    1、没有廉洁,公正不可能实现。廉洁是公正的基础,公正是廉洁的名声。有“邪恶”的意念,就有“私弊”的产生;有“正义”的本性,就有“公平”的产生,私心胜者,可以负公;公论不立,则私情交起。做到公正,关键要做到无私,因为有私就有弊。私心杂念的位置占多了,公正意识概率就降低了,最终导致私心胜,不公正;私情盛,法不容。所以只有坚持廉洁司法,消除私心杂念和行为,才能树立起公正的意识和形象。对于法官来讲,首先要提高道德认识。这是加强道德修养的前提和基础。道德认识也就是道德意识,或者称道德感,是道德品质的先导。法官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是其天职,但也要学会从道德、良心上去检点自己的言行,不断增强道德感。在工作中既不要“走私”也不要“听私”、“任私”。走到当事人一边吃吃喝喝,虽有时不直接去吃喝,但有时也会“上当受骗”,因有的当事人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绕几个弯子也要做到,那么吃了人家就不能理直起壮地说话,应当说的话也不敢说,应当做的事情也不敢做,这是“走私”的表现;有了“私”后就要听做私之人的一些话,听信程度的大小要根据做“私”人付出的多少而定,这是“听私”的表现;另外,有些人对因贪私而枉法的事情看在眼里而任其发展,不予制止,充做老好人,这是“认私”的表现。有私才有畏,只有坚守廉洁无私这条底线,才能理直气壮,名正言顺的干好工作,才能真正做到公正执法。其实我们的同志不用人更多的来管,只要领导公正办事,他们就会自觉的去干。领导的表率作用也十分重要,领导干部有“私”而不公就无法说人说事,调动不了积极性。此虽为小节,但事关大局,决不能因小失大。要从培养人“德”与“才”做起,要视人真切,用人恰当。所谓“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所以品德低下却地位尊贵;智慧不高却利谋大事,能力不强却责任很重,这样的人很少有不没于灾祸的,这是因不公有私所造成的。要以德才兼备为“贤”,从培养品德做起,从增长才干抓起才是根本所在,人“正”事则正。

    2、没有廉洁,高效得不到保障。“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人们诉诸法院是希望获得援助与救济,解决邻居之间、竞争对手之间的争端,以及因经济、情感或身体所受的损失获得救济等。一个向法院寻求援助的人希望该援助早日来临,否则判决就毫无意义。当前,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等现象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问题。司法效率低下乃是司法公正之大敌。案件与纠纷的公正处理离不开法官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采信,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有关记忆和痕迹会模糊不清甚至会指鹿为马,某些证据可能会完全灭失,从而使司法公正失去客观保障;另外案件的久拖不结可能使某些案件的判决变得毫无意义,使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丧失很多机会;迟延的判决也会加剧执行困难,胜诉方拿到的判决书可能成为一张空头支票或司法白条。总之,司法效率低下将削弱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信心。影响司法效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腐败是司法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试想,哪些恶意拖延的案件、袒护一方当事人的案件、做出不公正判决的案件,那一件的背后没有见不得人的勾当。有些采取拖延的办法使所办理的案件迟迟不能结案.往往把案件拖黄,把当事人拖垮,以维护其所保护的当事人的利益,靠这种推拖的办法实现其枉法裁判的目的。另外不讲效率,办案时间长,为一个案子长期占用司法资源,是对其他案件应享受的司法资源的侵犯、占有,是对其他案件当事人权利的漠视,即使法官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是徇私舞弊、司法腐败的体现。因此,没有廉洁,就没有司法效率的提高,司法效率的提高也是防治司法腐败的必然要求。  

    3、没有廉洁,文明无从谈起。司法文明从范围上讲是法治文明的一部分。从内容上讲,包括先进的司法理念,如法官居中裁判、审判独立的理念,司法的公开、公正、民主、效率、权威的理念等;文明的司法行为,如语言、态度、服装、形象和思维方式等等。就法官个人而言,司法中要举止文明、语言文明、司法文明、交往文明。人民法院通过弘扬司法文明,转变工作作风,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使“正义不仅得到实现,而且以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司法文明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但对于一个丧失廉洁的执法者来说,文明的职业道德则无从谈起。老百姓的事来了,要么是冷、硬、横、推;要么不知所以然的打哈哈。要么是丧失原则,私利为重,玩世不恭,巧言令色为某种权利的人是“戏于事”。这种人从不把国家事、人民事、工作上的事当回事,它们处理任何事情的唯一标准是对自己有没有利,而没有工作原则,没有责任心;这种工作作风,瓦解斗志,涣散纪律,败坏风气,关键时刻为了一己私利,扭曲事实,处事不公又存有一定权力的人是“枉于事”。这种人利欲熏心,无法无天,他们手中把握着人民给的权利,敢于从事权钱交易,指鹿为马,颠倒黑白,敢于枉法裁判,甚至敢于利用人民给的权利来盘剥人民,但他们也只能得逞一时,暴富一时,最终却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所以作为一名法官,要做到文明司法首先要廉洁自律,拒腐防变。“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要做到面对各种诱惑,能够及利压制自己的愿望,丝毫不能放纵,以免由于一点玷污了一身的清白。要不断加强自己身心修养,有了坚定信念,就能自觉抵御不正之风,拒腐防变,文明司法。

    4、没有廉洁,“威望”无法树立。自身廉洁才能奉公守法、才能理直气壮,才能赢得公信力,廉洁才能产生威望。若不廉洁而贪吃喝、贪钱财、贪名利、贪玩乐,那是没有办法站在人民群众中侃侃而谈,因为其本身的缺陷太多,小辫子太多太长,被人家牢固地握在手中,为人办事不能堂堂正正,而是前思后想,这种前思后想是指贪了人家的钱财若不为其办事对不起人家,而办起事来若只顾对得起人家,不按法律规定办事是不能的,只有在违反原则的法律规定范围之外而做文章。而有的因为贪得太多,不得不听他人的指挥,不得不为自己贪得无厌毫无保留地为个别人“服务”,从而使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正常关系变得十分的不正常。就以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来说,法官是执法者,掌握着十分重要的审判权;律师有依法维护当事人正当的合法权益的义务。但有的律师自以为“威望”较高,名气很大,特别能吹牛,比如某某法院没问题,某某法官我说的算,他们为什么说的算呢?难道是他们说的都对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是因为他们与法官贪私较多,不得不听,甚至有的泄露审判秘密法官还不知道,而代理人知道的清清楚楚,连各自讨论的意见都知道,这个原因是可想而知的,就是我们的个别同志因“贪”变为这些人的“俘虏”。实事求是地讲,那不是讲哥们义气而为之,也不是靠关系或感情用事而为之,是钱财在作用之,是由正常关系变为利用和被利用的关系了。基于某些利用人的人来讲,利用人讲的利用是长期的,只不过是被利用的对象做不断的变更;被利用的人是短暂的,只是利用人的人就事论事,有事则用而已。如果法官没有自己的坚定立场就很有可能成为被利用的对象。在这里我们不能成为被利用的对象,以此来盘剥它人之钱财,干一些权钱交易的勾当,使“钱财常来”而来源不能讲明,广大人民群众眼睛事雪亮的,他们心中的“小加九”已算的十分准确,但看到这样的现象时,他们认为哪里还有廉洁所在。所以我们法官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被他人的“钱财”所提取;无论如何不能使由坐在审判台上审判别人变为被审判的对象。总之这些现象之所以能够产生出来,就是我们法官不廉洁,心底中有适宜这种腐化堕落的气候与环境,有适宜其贪得无厌赖以生存的土壤。只有消除这种环境和土壤,才能有效的净化自身,净化良好的人生,净化整个社会。那就要求我们法官自身讲“廉”,执法要“严”,当事人不畏我们不廉而严,而敬畏我们既廉而严,“严”字在与“廉”和“腐”各自使用中定会出不同的结局和后果;出现了法官形象的“高大”与“渺小”,出现了法官威望的“高”与“低”的显著反差,这就是“不廉则畏而廉生威”的深刻内涵。

    5、没有公正,公信难以形成。要赢得群众对司法的高度信任,赢得公信力,法官需要不容置疑的健全人格、理解力、鉴别力、应变力、分析力,需要法律知识、社会良知、聪明才智、耐心、勤奋和将司法活动中的所有言行置于公众了解和评论之下的意愿。我们人民法官之所以被称为代表公正的人,并不意味着他们的社会等级有多高,而是因为法官依法正确、恰当,巧妙的调解社会中所出现的各种矛盾,公正合理的解决疑难问题,使社会得到安宁,赢得人民充分的信任,这就是公正执法所得到的良好的效应。求实的讲,审判工作是一种孤寂的工作,只有法官自己的良心才能作为指针,只有法官的笔才能写下判决理由,只有法官使用自己的判决标准,才能找到满意的表达方式。如果我们能高质量的完成这些任务,它将赢得社会的赞扬,尽管这种赞扬很少来自当面表达出来,但能给予我们以鼓励,因为我们会深深理解它们的内涵。另外,能体现法官水平和能力的还有重要一方面,就是我们所作出的裁判文书,它的好与坏,质量的高与低,是赢得社会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假如我们的判决书展展示在当事人面前时,使他们感到裁判文书语言论述精辟,说理透彻,逻辑性强,我们法官论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处事能力、解决问题能力、果断决策能力就会让他们发自内心的敬佩,那么社会及公众对整个司法的公信力就会是增强,而且是广泛的。否则,裁判文书语言层次混乱,语言表达没有逻辑性,叫人越看越糊涂起来,定会耻笑我们法官是无能之辈,根本信不过我们,我们怎能赢得公众的信赖。所以裁判文书是法院的“脸面”,更是法官的“名片”,必须要做到“精、明、透、准”。精,无套话,无废话,讲直理话,简而精;明,事情起止原因顺序要讲明,认证说理观点要分明,判决依据重点要鲜明;透,说理要讲透,语言表达透,查明要查透;准,案由定性要准,计算数字要准,法律条款引用要准,论述措辞要准。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及公众了解和认识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都是才华横溢,明不虚传的“公正”的实现要求法官有“娴熟”的司法技能和“公认”的法官品格。要做到以上这些就要“少一些应酬,多一些学习;少一些浮躁,多一些耐心;少一些庸俗,多一些儒雅”。我们要赢得广泛的公信力,只能靠法官在法庭上的日常工作中获得,而能支撑公信力的也只能是“公正”的实现。

    综上,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和核心内容,廉洁是公正和效率的前提和保障,文明是公正的体现。司法公正性是通过法官的行为得以反映的,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四者是相辅相存的辩证关系。法官司法不廉洁,不可能作出公正和高效的裁判,不可能有文明的司法行为,更不可能有公正的形象。因此,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是法官应当具备基本素质的全部内涵所在。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就要先做一个清白的人,公正的人、文明的人。我们的“公正”让当事人去评,我们的“廉洁”让群众去讲,人民自有公论,历史定会验证。让公正、廉洁、文明、高效在法官身上变为永久的现实,这才是党和人民真正的期待与盼望。

责任编辑:安次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