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日,在我院执行一庭,申请执行人张某和被申请执行人常某、艾某的手又紧紧地握在了一起,三人之间历时两年多的纠纷在我院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张某、常某和艾某都在我区南门外水果批发市场做生意。2006年11月11日,艾某应常某之邀,驾驶常某拼装的拉土车为其拉土,在南门外水果批发市场门口,将张某撞伤,造成张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颜面部、左眼睑等多处皮肤裂伤。事故发生后,张某先后在我市管道局医院和北京同仁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用由常某、艾某承担,但由于张某的伤情较重,经评定为九级伤残,其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常某、艾某不愿继续承担。于是张某将常某、艾某诉至我院,该案经一审、二审后,两级法院均判决常某、艾某连带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6692元。判决生效后,常某、艾某未履行赔偿义务,张某于2009年6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
在执行过程中,艾某仍认为自己是义务帮工,不应承担责任;常某则称,虽然艾某是给我帮工,但是事故是由艾某造成的,自己已经给付大部分医药费,不应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的数额互相扯皮,都不愿意出钱赔偿。我院执行一庭法官宁学猛接手该案,通过调查了解到,该案的三个当事人是在同一市场经营的商户并且案发前关系较好,有调解执结基础。于是从立案那天开始,他冒着三十八九度的高温,顶着炎炎烈日,连续3次深入水果批发市场,分别到到常某、艾某的摊位和张某家中做调解工作,把常某和艾某召集到市场管理办公室,与市场管理人员一起耐心的给他们讲解法律规定,讲清艾某和常某作为帮工人和被绑工人对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根据,并严肃指出拒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办案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讲解,不辞辛苦的敬业精神不但感动了被执行人常某、艾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也主动表示愿意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三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常某承担36692元,艾某承担2万元,常某、艾某当即给付张某2万元,余款分期分批履行。这才有了本文开头的记述的那一幕情景。该案的解决,使三方当事人都很满意,商户们也深切感受到了我院法官亲民爱民为民的工作作风,在水果市场产生了很大影响,达到了执结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