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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领导 规范管理 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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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佳佳  发布时间:2008-07-20 09:21:44 打印 字号: | |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民主化的具体体现,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同时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和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制的基本途径重要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我院在安次区委、区人大的领导、监督下,在广大人民陪审员的大力支持下,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有力推动了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健康开展,促进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一、加强领导,健全人民陪审员工作组织管理体系

    2005年5月,我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从社会各界认真筛选了27名同志,并经上级法院审核,区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命为我院人民陪审员。这27名人民陪审员分别来自机关、学校、企业、农村等,无论从政治素质还是知识层次与以往的陪审员相比均有了较大提升,为更好地完成当前审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此外,我院多次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人民陪审员工作,从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入手,确保规范有序地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一是成立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工作指导小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下发了《安次区法院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工作的通知》,成立由院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具体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分管院长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二是明确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部门。结合我院实行“统一立案排期、审判全流程管理”的审判工作特点,明确人民陪审员工作由三个职能部门共同管理,即:政治处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案件数量、质量、审判纪律、审判作风等进行考核监督;立案庭根据案件类型、案件排期等具体情况,负责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办公室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后勤保障、经费落实等工作。通过三个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形成了职责明确、管理顺畅的有效组织管理体系,保证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以人为本,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各项管理制度   

    在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中,院党组坚持将思想上的高度重视落实到具体行动中,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各项管理制度,使广大人民陪审员充分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尊重与信任,为人民陪审员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

  (一)完善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人民陪审员法律素养。提高人民陪审员业务素质,对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院在岗前集中培训的基础上,坚持不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一是分别安排人民陪审员观摩我院审理的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设置专题组织陪审员及法官之间进行交流、讨论;二是组织部分陪审员进行经验交流,邀请有经验的优秀陪审员为其他人民陪审员进行庭审作用及其应注意问题的经验介绍;三是在我院邀请专家学者来院授课时,及时通知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听课学习,并购买最新法律书籍提供给人民陪审员学习参考,使人民陪审员及时了解审判工作动态和前沿信息,促进审判能力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联络制度,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沟通联系,增进相互理解,是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此,我院着重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在人员编制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在立案庭、政治处、办公室分别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及时加强与人民陪审员的联系与沟通。二是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意愿。将所有人民陪审员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务专业等基本情况造册备案,并通过座谈、电话询问、上门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逐个了解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类型的意愿和时间上的要求,并及时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增强了安排陪审时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完善保障制度,为人民陪审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加强物质保障是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基础。我院及时向区委、人大汇报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争取政府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支持。在政府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院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经费开支,纳入了正常业务经费预算,做到实报实销,按月发放人民陪审员补助。

三、强化职责,发挥人民陪审员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   

    结合我院选任的27名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有着不同的职业和社会阅历这一特点,我院坚持在强化人民陪审员工作职责上下功夫,从各个方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重要作用。

   (一)强化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庭审和合议的职责,维护司法公正。我院明确规定,案件开庭前,法官应提前通知人民陪审员阅卷,将案件基本情况、可能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等及时告知人民陪审员,使人民陪审员明确审理重点,防止“陪而不审”的情况发生。在案件合议时,法官应让人民陪审员先发言,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对合议庭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时也明确要求人民陪审员庭前应认真阅卷并结合案件类型学习法律法规、开庭准时到达等。上述规定,极大地调动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发挥人民陪审员对合议庭成员的约束作用,保证司法廉洁。每一名人民陪审员在参审案件的审理工作结束后,都在相关表格上,填写其参加审判工作情况及对合议庭法官的评价意见。对人民陪审员就法官审判作风、审判能力等方面提出的意见,经政治处综合分析后反馈到相关审判庭并切实改进和落实。同时,政治处定期征求审判庭和法官的意见,及时发现、解决人民陪审员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实行征求意见制度,每年召开两次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虚心征求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各项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并及时加以整改。

   (三)发挥“专家型”人民陪审员的优势,提高审判质量。我院选任的27名陪审员中,不少是来自各行业的专业人员,他们在审判中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弥补了法官知识经验的不足,对审理涉及专业知识的案件起到了“专家组”的作用,有利于合议庭形成对客观事实的正确认知。我院结合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特点,在相对确定案件类型,并相对确定一定数量的专家型人民陪审员的基础上,进行随机抽取,有针对性地安排学有专长的人民陪审员参与相关领域的案件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

   (四)发挥人民陪审员促进审判公开的重要作用,增强司法权威。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对于拉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一些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公众较为关注并希望了解案件审理进程的情况,我院以人民陪审员为桥梁,搭建审判公开的平台,积极倡导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通过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阅卷、听证及合议等权利,向社会展示法院审判工作的公开性,树立司法活动的权威。

   (五)发挥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工作的宣传作用,提高人民法院公信度。随着我院人民陪审制度的有效实施,广大人民陪审员通过参加案件审判活动,对法院工作普遍有了深刻理解,他们在各自工作岗位上或者在其居住的社区广泛宣传法院工作和法官公正审理案件情况,对法院工作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应,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度。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三年来,我院27名人民陪审员中有26人参加了各类案件的陪审工作,参审率达93%。共陪审案件630件,出庭人次696人次。其中,陪审刑事案件329件,民商案件291件,行政和执行案件10件。参与案件调解率达86%,发回重审及改判率明显降低,大大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陪审员们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力推动了法院审判工作,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增加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扩大了社会公众了解司法活动的渠道,同时也扩大了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晓范围,提高了司法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推动审判公开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真正体现了此项制度的民主、监督、互补、教育等作用。

责任编辑:田佳佳